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以下合称为“公司”或“本公司”)对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内部控制,尽可能
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
应当遵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
批通过,不得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的期货业务和衍生品业务均应出于套期保值的商业目的。
第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业务仅限于业务经营相关的主要期货品种,目的是借
助期货市场的风险对冲功能,利用期货及期权工具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保证
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若未特殊说明,本制度所表述之期货业务均
包含期货业务和期权业务。
第五条 本制度中的公司衍生品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业务经营需要,在金融
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利率风险的衍生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货币掉期、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
品的组合。
第三章 交易原则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期货和衍生品业务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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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应具有与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交易。公司应严格控制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
业务经营。
第八条 出于套期保值的商业目的,公司期货业务还应遵守以下交易原则:
(一)业务品种限于公司业务经营相关的商品和外汇等。
(二)期货交易的数量应综合考虑现货、未执行购销合同及未来销售预期等
因素,在跨品种套保时应充分考虑品种间的相关性。
第九条 出于套期保值的商业目的,公司衍生品业务还应遵守以下交易原则:
(一)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衍生品业务均以正常业务
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严
格控制衍生品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允许开展以投机为目的衍生品业务。
(二)只允许与具有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其
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三)应当基于公司衍生品套期保值商业目的的业务对象所列明的货币币
种、金额、到期期限等,衍生品合约约定的内容应与前述内容相匹配。
(四)应当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交割日期需与预测的外币
收款、存款(付款)时间大致匹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条 公司设立以下分级机制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业务:
(一)有关业务负责人
(二)风险控制小组
(三)总经理
(四)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五)董事会
第十一条 有关业务负责人的职责:
(一)对各业务线的敞口头寸、盈亏情况及整体运营进行管理。
(二)遵守董事会制定的交易政策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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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识别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风险并加以管控,落实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
应急处理预案,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 风险控制小组的职责:
(一)监督各业务线的敞口头寸、盈亏情况及整体运营,以及各团队遵守董
事会制定的交易政策和限制。
(二)识别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制定期货和
衍生品业务的应急处理预案。
(三)对于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风险控制过程中发生的重要事项,向总经理
汇报。
第十三条 总经理的职责:
(一)批准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应急处理预案,监督审查交易头寸和限额,
以管理公司的整体风险敞口。
(二)在董事会批准权限内对期货和衍生品业务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管
控。
第十四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一)关注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体系的规划建设,推动公司建立
并持续完善相关风险管理涉及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
(二)监督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执行的
有效性。
(三)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事项进行审阅,并有权就
本款规定事项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的职责:
(一)对期货和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整体有效性的监控和改进。
(二)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的方针政策,特别是风险管理政策和
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三)审查并建议期货和衍生品业务风险承受能力。
(四)审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是否存在重大不符合风险政策的情况。
(五)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是否符合法定和监管要求。
第五章 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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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在有关法规及监管规则中被认为属于不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授权制度
第十八条 开展期货业务的公司与期货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内部有
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开展期货业务的公司总经理或其他被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九条 开展期货业务的公司对期货业务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文
件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
第二十条 公司对衍生品业务实行授权管理。公司衍生品业务按公司内部有
关规定及程序审核,授权相关人员进行管理、操作,授权内容应列明有权交易的
人员、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
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二十二条 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
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
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七章 期货业务流程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线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期货业务:审批
交易策略、审核交易计划、批准执行方案、听取工作报告和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前台部门根据各品种的市场行情、库存情况、价格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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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期货市场价格等来确定期货的交易策略和执行方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前台部门负责期货交易的具体执行,包括完成开平仓或交
割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前台部门根据交易账户资金使用情况,结合具体执行方案
提出资金申请计划,依据公司付款流程批准后,后台部门及时将资金调拨至公司
的期货专用账户。公司中台部门监控期货账户资金流向和风险,负责交易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中台等部门在每天交易结束后,将当天的交易明细存档。
对交易信息进行统计、核对、编制业务报表、并将情况向对应业务线负责人报告,
同时抄送风险控制小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后台部门负责执行期货交易的结算程序,记账及存档等。
第八章 衍生品业务流程
第二十九条 衍生品业务线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衍生品业务
(包括衍生品业务的金额、期限等):审核衍生品交易计划、听取业务工作报告、
审批授权范围内的管理方案、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决定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三十条 公司前台部门负责衍生品业务具体方案的拟定和执行,依据审批
后的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金融机构根据申请,确定交易价格,
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合约,前台部门录入公司资金系统。
第三十一条 公司前台部门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对已
成交的衍生品业务进行跟踪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中台等部门主要负责评估公司衍生品业务的执行情况,审
核交易涉及的各类法律风险、交易授权和交易流程等,跟踪和评估持仓合约的市
值和现金流风险等,并将审查情况向衍生品业务线负责人及财务总监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后台部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衍生品业务成交通知书后,
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及时反馈给前台部门并由前台部门与金融机
构协调解决。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后台部门负责执行衍生品交易的结算程序,记账及存档
等。
第九章 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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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
解风险。
第三十六条 为控制交易违约风险,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或经
纪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前须做到:
(一)慎重选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
(二)合理设置交易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人员应随时跟踪了解金融机构或经纪公
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状况,并将相关发展变化进行报告,以便根据实际情况来决
定是否更换金融机构或经纪公司。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和衍生品业务人员,加强
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四十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各操作环节应相互独立,人员分工明确。
第十章 报告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中台等部门定期向财务总监和风险控制小组汇报头寸和盈
亏等情况。
第十一章 行为准则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人员应遵守所在国家和市场的所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交易,也不得
以任何形式利用其他主体的名义进行交易。此外,禁止交易人员接受经纪人或其
他供应商的私人礼品。
第十二章 保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交易方案、
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信息。若因相关人员泄密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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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
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
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
进行交易的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此给公司
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追
讨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相关人员如违反本制度中的其他规定,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视情节轻重,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
同等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进行追偿。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有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五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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