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发股份: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5: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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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业务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与岗位职责匹配;
  (二)薪酬构成统一,薪酬总量控制,薪酬增幅合理;
  (三)薪酬应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同时充分体现个人价值。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
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权:
  (一)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
励和惩罚措施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调整
  第八条 公司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和工作性质等,确定不同的年度薪酬
标准: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根据其所在公司的
具体任职岗位,按照对应薪酬制度执行、发放,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所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按照对
应薪酬制度执行、发放,不再另外领取工作津贴。
  第九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其它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一)基本薪酬指岗位固定工资,主要依据任职岗位价值、经营规模、管理难度、
行业水平等综合确定。
  (二)绩效薪酬包括月度绩效工资、年度绩效工资。月度绩效工资主要评价过程的
管理水平;年度绩效工资主要评价年度经营业绩。
  (三)其它激励收入指根据公司制度的奖励及津贴。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结合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通胀水平、公司
的资产规模和盈利状况以及公司组织结构调整等多种因素进行调整。
             第四章 薪酬发放、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为税前收入,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以及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
发放;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公司开展年度绩效考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和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
核认定情况,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考核后支付。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
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根据本制度考核、核算确认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按照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逐步调整至本制度所确定的岗位年薪。
  第十六条 本制度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原则上每一任期内确定一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本制度相关条
款将相应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订和解释,报董事会同意
后,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本制度追溯至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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