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薛丽香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或“华
东医药”)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的工作中,本人严
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的相
关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勤勉、忠诚地履
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从全体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公司的发
展和风险控制等重大问题提出有益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推动董事会规
范运作和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基本情况
本人薛丽香,1972 年 5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曾任北京大学基
础医学院生化系讲师、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医学
创新研究院副教授。2020 年 7 月至今,任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医学创
新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基础医学研究中心主任,肿瘤中心副主
任,血管稳态与重构全国重点实验室 PI,胃肠肿瘤医-X 协同创新北
京市重点实验室 PI。2025 年 7 月至今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华东医药的独立董事,报告期内,本人不在华东医药担任除
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华东医药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
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独立履行
职责,不受华东医药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本人对 2025 年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适用的各项
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华东医药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
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
为独立董事继续保持独立性。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本人任期内(2025 年 7 月 16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共
召开了 5 次董事会、1 次股东会,会议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
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本人均亲自出席会
议,不存在缺席或委托出席会议的情况,对董事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
表示同意,无提出异议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本报告期应 现场出 以通讯方 委托出 缺席董 是否连续两次 出席股
独立董 参加董事会 席董事 式参加董 席董事 事会 未亲自参加董 东会次
事姓名 (次) 会(次) 事会(次) 会(次) (次) 事会会议 数
王如伟 5 0 5 0 0 否 1
(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本人任期内,本人担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
员、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委员。
本人任期内,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职责,对于提交董事会和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本人均
在会前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时进行调查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询
问详细情况,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并以严谨的态度独立行使表决权,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
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认
为公司董事会及本人任职的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所审议通过的各项
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对各项议案均
未提出异议。
人作为第十一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会议,无缺席或委
托出席会议的情况。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人作为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委员,结合国内国际形势和行业
特点,对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简称“ESG”)策略、原则和政
策的制定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公司 ESG 政策持续执行和
实施,并持续关注公司 ESG 领域的有关风险,提出应对策略,督导
公司 ESG 政策及时跟进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要求。
亲自出席会议,无缺席或委托出席会议的情况。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专项医药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任期内,在 2025 年度审计过程中,本人认真审阅审计计划,
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沟通,并结合公司实际,与会计师
事务所就定期报告涉及的重点内容进行探讨,保障审计结果的客观、
公正。定期听取或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与内部审计部门就审计工
作的连贯性和一致性、重点领域的风险揭示和防范化解、审计发现问
题的整改与责任认定、内审人员和队伍建设、内外审协同等进行沟通。
关注定期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
事项作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持续加强与会计师的沟通,就关键
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审计工具和方法论等重点关注事项进行讨论,
提示会计师加强对审计委员会的提示与沟通。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在 2025 年度任职期间积极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通过参加
股东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听取股东诉求和建议。
(五)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的机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等
进行检查,为公司提高合规运作水平、降低经营风险等提供合理化建
议,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本人也通过电话、邮件、视频等
方式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积极对公司经营
管理献计献策,运用专业知识为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
的责任和义务;时刻关注行业政策变化、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对公司的
影响,提醒公司防范相关风险。
(六)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本人任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和公众媒体对公司
的报道,积极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信息,保障社
会公众股东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本人任期内,本人通过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深了相关法规
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
规的认识和理解,加强了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了自
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意识。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高度重视独立董事的履职支撑服务工作,设有专门部门和专
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科学合理安排重要工作会议时间,
便于独立董事合理安排;在召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前,提前并认真准备相关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独立董
事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在本人向公司了解相关情况时,能及时与本
人充分沟通,及时补充或解释本人要求的资料,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
了充分的协助。
(八)行使特别职权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任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独立、客观、
公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专项医药产业投资基金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本人对该议案进行事前审核,认为本次公司参与投
资设立生物医药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借助专业机构
的投资经验和能力,提高对投资标的运作的专业性,不会对公司的独
立性构成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日常经营及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本人针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审议意见。
(二)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相关事项
本人任期内,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2025 年半
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
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本人
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了定期报告内容是否存在重大编制
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
因解释的合理性等,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定期报告签署
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
数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本人任期内,公司扎实推进内控工作,内部控制整体运行情况良
好,不断规范和加强公司的内部控制,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进一步夯
实了公司业务发展的制度基础。本人认为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
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本公司内部控
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获得通过。
本人认为,公司上述关于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要求,
且程序合法、合规。本人针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
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忠实勤
勉、恪尽职守,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进行认真审查,及时向公司了解议案背景情况,同时运用自身的专业
知识,为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优化、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应有的努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公司董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我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对此
我深表感谢。
公司发展贡献力量,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同时与公司
保持密切沟通与合作,共同促进公司的发展,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薛丽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