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要求,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
司在任独立董事侯绪超先生、陈岗先生、刘力先生及离任独立董事徐作骏先生
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侯绪超先生、陈岗先生、刘力先生及离任独立董事徐作骏
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董事会认为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均具
备胜任独立董事岗位的资格。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
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
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均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求。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