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
露暂缓和豁免事务,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及《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和
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
利用暂缓、豁免信息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 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
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时,
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
审批表》(附件1)、相关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填写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
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2)以及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
诺函》(附件3)并将上述申请文件附上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请董事长
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及时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
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给公司、投资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规对直接责任人、分
管责任人采取惩戒措施:
(一)不符合暂缓/豁免条件擅自办理相关业务的;
(二)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申请、审核、审批、归档程序的;
(三)暂缓/豁免原因消除后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
(四)泄露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利用内幕信息牟利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及监管规则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情人登记表》
附件1:
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申请日期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相关内容
暂缓或豁免的类型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件类型 □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 □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
息类型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 □其他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额外登记事项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 □是 □否
知情人登记表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 □是 □否
其他方式公开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
披露相关信息对公司
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
影响
审核意见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
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2:
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序 内幕信息知情 身份证 联系方 所在单位与公司 所属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所 登记时 登记
号 人姓名 号码 式 的关系 部门 岗位 息时间 息地点 息方式 内容 处阶段 间 人
……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 2:若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公司及子公司工作人员,应填写所在部门、职务等;若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公司外部人员,应填写其所在单位名称及与公司的关系,如股东、
实际控制人、关联人、交易对手等。
注 3: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附件3:
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密承诺函
作为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
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容;
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