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照明: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卢生江)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5: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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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卢生江)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卢生江)
  作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本人严
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规定,
忠实、勤勉履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出席公司2025年召开的董事会及其相关专
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股东会等相关会议,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进
行认真审议,并对重大事项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5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本人简历
  本人卢生江,男,1972年出生,会计专业背景,博士学历。1996-2006年在TCL
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监。2009年3月至2019年12月任职于良信股份(002706.SZ),曾任副总裁、财务
总监等职务。2023年6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另担任深圳鼎智通讯股份有限
公司、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对担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以确认函提交董事会,就独立性与公司进行定期动态确认。本人与公
司及公司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未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符合法律法
规中关于独立性的要求。同时,本人具有专业资质及能力,可以在履职过程中保
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卢生江)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公司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2次股东会、7次董事会。本人认为,公司报告期内
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
序,合法有效。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亲自出席会议,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
席会议的情况,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
持了充分沟通,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对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
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履职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委员、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在所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积极发表意见,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对公司的运作规范提供合理化建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相关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
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按照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积极履行本人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对审计计划相关安排、审计进程
及审计结果等进行审议,勤勉尽责。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投资者业绩交流会,积极与投资者沟通交流,
解答中小股东针对性问题,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五)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超
过15个工作日。除出席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股
东会,并事前沟通了解会议拟审议议案情况,还充分利用其他时间到公司进行现
场沟通,了解公司日常经营状况、重大事项、内控运行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证券部和审计部等部门人员与本人保持了良好的沟通和交流,为履职提供了完备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卢生江)
的条件和支持。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及时向本人发送会议
通知、议案及相关会议材料,充分保证了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为履职创
造了良好的条件。同时,管理层也能积极广泛地向本人征求相关建议和意见,没
有任何干预本人行使职权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十分关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小股东
利益。报告期内,通过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方式,对于报告期内的公司事
项进行了表决,另外就关联交易事项等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保障中小股东
权益。本人认为前述事项均合法合规,并作出了独立明确的判断;报告期内,公
司在规范运作方面不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
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相关议案涉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当时经营业务
的发展需要,价格公允,符合交易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易当时公司的相
关制度且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及长远发展,未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方的利益。
   (二)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涉及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等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经核查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
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没有重大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
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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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25 年度财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相关聘任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第
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王海
燕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之日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任免非职工代表董事以外的提名或任免董事情形。除
财务负责人的聘任,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本人经核查认为,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股权激
励计划等事项,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决策程序、
执行程序均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本人忠实、勤勉、独立履职,谨慎地行
使广大股东所赋予的权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法规及制度要
求,积极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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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各项议案,独立、客观、审
慎地行使表决权,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同公司经营管理层之间积极保持沟通与交
流,发挥专长和经验,助力公司高质量发展,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现任):卢生江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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