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河北·唐山
二零二六年四月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
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还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则关于董事会秘
书任职资格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和相关当
事人与上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上交所及其他证
券监管机构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
事务。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负责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公
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上交
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交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进行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
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相关会议,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
所报告。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可连聘连
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
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
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
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
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
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在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4.4.4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的,在辞任生效前仍应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公司
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辞任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董事会并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离任,
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离任前未完成上述报告
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
秘书职责。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培训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上交所认可的资
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交所的要求,参加其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
续培训。
如有被上交所通报批评的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上交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
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自本制度生效之日,原《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自动失效。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