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04 月 22 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管理,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匹配,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匹配;
(三)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
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证券事务相关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同行业薪资水平变化;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经营效益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领取相应的薪酬。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津贴)标准依据股东会决议执行发放。
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每年税前8万元,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
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实行年薪制,由
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
效薪酬总额的50%。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
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工作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
核管理制度考核后领取薪酬。
第十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
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
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五章 薪酬发放、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度发放,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当月开始执行。
第十三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一
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
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
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
分追回。
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
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