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鑫创: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5: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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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运行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的原则。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薪酬与考核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
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负责对
薪酬与绩效考核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审议决定。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
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
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
式进行。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
十。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如下:
  (一)董事薪酬标准如下:
  董事每年薪酬的具体数额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制度及公司业绩达
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确定;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职工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
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
的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与其个人协商的基础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相关
董事津贴标准,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领取报酬。除津贴外,独立
董事不享受公司其他薪酬、社保或福利待遇等。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产
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根据岗位职责和能力情况,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
确定;绩效薪酬以其签订的年度个人工作目标为基础,按照公司内部相关薪酬考核
管理办法及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第九条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
励,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在履行必要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
序后执行。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从薪酬、津贴或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如有),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
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
公司内部薪酬制度确定及执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
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五章 薪酬追索扣回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薪酬调整与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
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
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及个人业绩表现。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七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采取其他形式的中长期激励,对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本薪酬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经股东会另行批准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等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相关权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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