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股份: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5: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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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维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
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
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
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
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担任的
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
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
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与公司或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
形等。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
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
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
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
数,此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一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
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
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选举董事的选票只能投向董事候选人,每位股东的累积投票额不能
相互交叉使用。
  第十四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累积表决票。
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
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 投票程序:
持公司股份数,以及该张选票累积投票最高限额。
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否则,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整数的1倍。否则,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
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六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
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
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
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
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
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
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
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
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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