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
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
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
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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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
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
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
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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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
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中期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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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
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
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季度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八条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
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
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季度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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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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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五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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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证券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即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以及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来访的接待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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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下开展证券事务工作。
公司公告编制的具体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但内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的,各
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
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
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总经理
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
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 除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应避免对外发布
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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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
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
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
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
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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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七条 定期报告及季度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内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及季
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办公室出具定期报告及季度报告工作计划,负责对照计划跟进进度,
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工作计划,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
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
(四)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出具财务报表,填报定期报告及季度报告系统中财务数
据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提交的资料汇总整理并编制完整的
定期报告及季度报告,提交证券事务代表进行合规性审查;内审部门负责统筹审计工
作并组织召开审计委员会;
(五)证券事务代表将报告提交董事会秘书及其他主要领导审阅修订;
(六)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与其他内容一同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定期报告及季度报告应在董事会审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四十八条 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当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
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认
真核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董事会秘书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或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应立
即向董事长汇报并根据事项分以下两种情况组织披露工作:
易及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文稿并审核合规性,提
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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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定后披露,事后再报告其他董事及相关人员。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及
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可以暂缓与豁免披露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
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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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五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及季度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
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
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
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
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湖南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季度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
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事宜应事先经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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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湖南
省证监局。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资料等应进
行严格管理,并由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知情人负有
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
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六十二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
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
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三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
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轻重追
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
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十四条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
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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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
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十七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八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通过特别奖惩等形式纳入
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之中。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
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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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订。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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