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
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
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
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
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
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
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
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二章 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
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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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
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
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指定专门
人员担任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和报告本制度所要
求的重大事项信息。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格保
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七条 会议事项
拟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事
项;各子公司拟提交其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 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或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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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事项中,发生第(三)
(四)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
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
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
第九条 关联交易
(一)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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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上关联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报告。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重大事项
(一)发生诉讼、仲裁事项;
(二)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触发应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盈利预测信息,或预计业绩与已披露经
营情况偏差较大情形;
(四)拟进行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出现引起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的事项,或者出现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
(六)拟发生收购、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清算或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事项时;
(七)发行新股、再融资、回购、股权激励方案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八)重大合同事项;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
第十一条 重大风险情形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决定解散或者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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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对相应债权未提足坏账准备;
(八)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 30%;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
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
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十二)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三)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四)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
风险;
(十五)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六)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七)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八)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二条 重大变更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
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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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
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
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规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义务人应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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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义务人应当以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并及时报
送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后向董事长汇报;
(四)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判断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涉及披露事宜。
第十五条 发生或可能发生应披露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确保将信息在第一时间
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且于当日或次日上午前完成重大信息报告单及相关材料的报
送。公司信息披露部门准备临时报告文稿的过程中,报告义务人有责任提供专业协助
或相关初稿,所需补充材料应于当日或次日上午报送。
报送材料除以书面形式外,还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如有),书面材料与电子文档
应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报告相关资料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报送信息披露相关材料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报送信息披露相关材料,需根据报送责任的规定经子公司
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核签字。
第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委托具有相当能力的人员代为履
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其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八条 报告义务人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
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
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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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
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
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
直至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
应当及时报告事件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承诺、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审批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责成指定联络人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及大额现金进出表,提供公司年度、半年度及季度
的财务报表及盈利预测情况报告,说明重大财务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应责成指定联络人定期提供所编制的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
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二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
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
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公司将根据影响对包括第一责任人在内的相关责任人给
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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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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