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桥起重: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5: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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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工作指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
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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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
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
告说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
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七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
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八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
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
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
活动主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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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
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
和公司网站披露。
  第十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前,应提前和公司进行预约,并提供书面的调研提纲,公司根据调研提纲准备可说明
内容,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
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组织陪同参观,并委派专人回答问题、记
录沟通内容,书面答复及会谈纪要需要经董事会秘书和来访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来访者进行摄像、录音以及向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采访应当经过公
司批准,未经过公司批准的,公司有权禁止来访者摄像、录音及采访。
  第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
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
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
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公
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应出席说明
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
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
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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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等。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直播和网上互动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
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
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
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
的投资者提问,依照公司《深交所投资者互动平台信息内部审核制度》等相关规定,
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
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
文件。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
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九条   原则上,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
告前暂缓进行现场接待活动。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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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当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通知要求的时限及方式进行公开致歉,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
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以及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
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
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审核公司网站、内部刊物等各种非正式公告信息的披露及其他日常事务,投资者、证
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来电来访,一律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
  第二十二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
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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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及相关人员协助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过程中接受调研、
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
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机构投资者调研的,应事先告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全程参加调研过程。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
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
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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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及信息披露网
站参见公司章程之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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