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物流: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5: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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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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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治理体系,规范并优化对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发
展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
批准任命的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兼顾市场
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
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
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的薪酬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分别提交股东会和董事会
审议;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六条   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
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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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执行以及考核。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拟定,报股东会审议决定并披露。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
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其履行职务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未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
薪酬或津贴。
  (三)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其中绩效薪酬
占年度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之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
  第九条 薪酬构成的具体确定方式: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知识技能、管理与解决问题能
力等维度,对岗位价值进行评估后、按照岗位级别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为重要依据确定和支付。绩效薪酬的发放应以年度绩效考
核为基础,年度绩效考核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其中一定
比例的绩效薪酬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股权激励等,具体依公司相关激励
方案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差旅
费、培训等按《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支付、调整与追索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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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承担部分后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离职或职务变
动时,按其实际任期时间和绩效考核结果结算并发放薪酬。
  第十三条 公司可根据行业薪酬水平变化、通胀情况、公司经营
业绩、组织结构调整等因素,适时对薪酬水平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发生下列情形时,公司
有权追回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原因对财务报告进行追
溯重述,导致当年绩效薪酬或激励收入超额发放的;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履职不当、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从
事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监管机构认定不适当人选、公开谴
责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
  (四)董事会或股东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违反公司
规定的行为。薪酬追索扣回程序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启动并报董事会
审议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薪酬水平、薪酬与公司业绩的关联性、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及其
执行情况等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为准。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时
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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