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高股份: 莫高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5: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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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二六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
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
生态。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公
司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
包括:
    (一)公司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平台、多种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
设施平台,采取召开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
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
听接收,通过有线形式向投资者反馈。联系电话、地址发生变更
后,公司及时进行公告。
    第八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
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
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积极利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也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
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
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以已公开披
露的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
·
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
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
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它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
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
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
东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
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
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
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
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
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包括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至少1名独立董事、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
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需提前征集投资者
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十七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
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
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
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
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
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采用文字、图表、声像
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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