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高股份: 莫高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5:30:1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二○二六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离职情形和程序
    第三章   离职后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离职后的持股管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
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职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和程序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任期届满,非经股东会或职代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
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辞任
时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应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除相关法规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
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根据《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
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
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或者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公司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但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七条   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股东会、
职代会、董事会召开前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股
东会、职代会、董事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理由进
行审议,综合考虑解任理由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后再进
行表决。
    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由出席股东会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解除高管职务的提案时,由全体董
·
事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离职后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离职生效后及时向董事会、
公司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未了结事务清
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
尽义务和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查,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离职时尚存未尽义务,其应在工作交接时提交书面说明,明确
未尽义务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
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人员履行未尽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
然解除。合理期间以其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
约定的期限和作出的公开承诺期限为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
不当利益。
    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
协议,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补偿标准及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章    离职后的持股管理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
定:
     (一)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
公司股份;
     (二)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但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后的股份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
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   已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
一条规定情形的,不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而免除其赔偿责
任。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
承诺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有权对其继续追责,追偿金
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莫高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