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
完整,强化媒体信息排查、归集与保密管理,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榕基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显
著影响投资者决策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网络
(股吧、QQ 群、微信群等)、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涉及公司的报道与传闻,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敏感信息。
第二章 敏感信息报告范围
第三条 公司对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报道、传闻(如经营业绩、并购重组、重大合同签订
或者解除等),应当通过内部信息自查,向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核实等方式开展排查。
公司董事会应在核实基础上及时回应,依法披露或者澄清相关信息,消除不良影响,保障全
体股东公平获知重大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排查,是指在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组织、
证券部具体实施,对公司网站、内部刊物、控股股东及相关方开展信息排查,防范敏感信息
泄露,并对敏感信息进行归集、保密与披露管理的工作;必要时可对各部门、子(分)公司
开展现场排查,防范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管理人员等内部信息知情人为报告义务人,应当对职责范围内
信息开展排查,主要排查范围如下:
(一)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以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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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规交易事项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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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事件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果产生重要影响;
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四)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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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的;
(五)重大风险事项
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第三章 敏感信息报告制度
第五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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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交易类事项
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
相关的交易应当累计计算。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
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已经履行相关披露义务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仍应纳入累计计算范
围。
(二)常规交易类事项(不含对外投资)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负值的,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子(分)公司发生上述交易,亦应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敏感信息排查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司、控股
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开展排查,防范敏感信息泄露;归集各类媒体涉及公司
的报道、传闻,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统筹敏感信息保密与披露管理,防范内幕交易及股价操
纵,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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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的归口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
秘书开展敏感信息排查、登记、上报与披露工作。
第五章 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知悉敏感信息后,应第一时间以电话形式报告证券部,必要时可直
接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要求提供书面资料的,报告义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
内提交。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证券部应及时制定信息披露预案,并按规定履行审批与审议
程序。
第九条 对媒体报道、传闻及投资者关注的非强制性披露敏感信息,董事会秘书应组织
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回应或者澄清,必要时按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条 证券部应将收集的媒体信息、投资者反馈等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敏感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的,证券部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
第六章 内部监管与内幕交易防控
第十二条 公司将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等规定,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第十三条 公司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相关规定,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形成、
传递、披露等各环节的知情人员名单,并在内幕信息披露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福建证监局备案。
第十四条 知情人员、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对敏感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依法披
露前不得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内幕交易。违反保密义务的,公司有权视情节给予通报
批评、处分、撤职、开除等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对上报信息进行研判与处理,并指定专人对相关信息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与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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