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环传动: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5: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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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
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
人,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项。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
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八条执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
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
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完成移交。
  第十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离
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
除外。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及交易所其
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交易所其他规
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交易所
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董事会秘书
后续培训。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接受公司董事会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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