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环传动: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5: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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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
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
人、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行政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
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总经理在权限内,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可以将部分日常
工作权限以书面形式授予其指定的公司专职管理人员,被授权人不得转授权。总
经理可以授权公司在编员工代为执行特定工作事项。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
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可设副总经理若干人。由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组成公司总经理班子。总经理班子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六条   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其他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
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七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连聘可
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企业、股东和员工的合
法权益;
  (二)具有良好的教育及专业背景,具有必要的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生产经
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能胜任公司经营管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具有民主作风、实干精神和开
拓意识;
  (四)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的任职资格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于六个月前向董
事会递交辞职报告,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如果在不利于公司的时候辞职和在董
事会未正式批准前辞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总经理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提出辞职,需提前三个月向总经理提交辞职
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后离任。
  第十二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离任应进行离职审计,离任时应将
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完成移交。
  受聘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离任后持
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代表公司处理对外公共关系事宜和决定交易事项;
  (九)处置突发应急事件;
  (十)管理或指导、协调分、子公司的经营工作;
  (十一)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其他副总经理代行
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连续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或半年内累计六十
个工作日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总经理人选。
            第四章 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总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七条    总经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或股
东会决议通过,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或股
东会决议通过,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七)将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总经理违反前款规定取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十八条    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要求总经理列席会议的,总经理应当列席并接受董事质询。
  第二十条    总经理有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公平、公正原则,处理
好与关联企业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努力抓好经营管理,
积极开拓市场,全面完成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不断提高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确
保公司持续发展,促进公司资产增值。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确保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掌握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
务经营管理状况。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责任和
义务。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应当主动、积极、有效地行使总经理赋予
的职权,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
  本细则有关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适用于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
             第五章   总经理的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按照董事会决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授权范围,制订具体
的管理规章,对公司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
职权各司其职,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总经理班子分工由总经理作出决定,并下文明确。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班子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在紧急情
况下,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问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
相互告知,并向总经理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室、分公司等分别按各自的职能,对公司下属
子公司和分公司进行专业归口管理和协调工作,各部、室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三条   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定期向总经理报告所在分、子公司的经
营管理情况,总经理有对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管理、指导、协调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由经理班子成员牵头负责的非建
制的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对专项工作和有关事务进行协调、研究和处理。
          第六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事事项:
  (一)本细则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各项事项;
  (二)董事会决定需由总经理提出的提案;
  (三)有关日常经营、管理、科研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和业务事项;
  (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认为必要的事项;
  (五)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上述所有事项经过充分讨论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总经理
作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参加会议人员(除列席人员和记录员外)在总经理就某一议事
事项作出决定前,有客观、准确、真实地向总经理反映情况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
保护、劳动保险、解聘(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
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相关的重大管理制度和规章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
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作记录,记录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
  (二)主持人、出席、列席、记录人员姓名;
  (三)报告事项之案由及决定;
  (四)讨论事项之案由、讨论情况及决定;
  (五)出席人员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
  会议决定事项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
  第四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各参会人员签字确认或签收。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为公司重要档案,由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保管,报董事会办公
室备案。
  第四十一条   为协调工作,提高议事效率,总经理秉着“精简、高效”的原
则建立以下会议制度:
  (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经通知后,
由总经理班子成员参加会议,有必要时可扩大至有关部、室、分公司、子公司负
责人参加,讨论和研究本细则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各项议事事项。
  (二)每月召开一次公司日常管理例会。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主持,总经理
班子成员、各部门的负责人参加,通报上月公司经营、管理等计划的执行情况,
提出下个会议周期的工作计划和方案,确定实施要求。
  第四十二条   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由有关总经理班子成员负责的专业委员
会或领导小组会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总经理班子成员根据需要可制定和实施
本系统的工作例会制度。
             第七章   总经理的报告事项
  第四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
事会的监督、检查。下列事项总经理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重大人身安全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及其他对公
司经营、管理、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总经理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五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股
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
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并保证其
真实性。
            第八章   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管的薪酬制度制定、管理、考核等,由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相关制度负责组织完成。
  第四十七条   总经理在经营管理中,忠实履行职责,为公司发展和经济效益
作出贡献,完成董事会制定的年度目标利润等指标,应得到奖励,总经理因经营
管理不善未完成年度经营指标由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罚。具体奖惩办法另定。
  第四十八条   如果公司董事会的决定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或不符
合公司的实际,导致总经理无法正常进行生产经营管理,造成总经理不能完成年
度利润指标,总经理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成员违反包括本细则在内的公司制度,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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