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
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投资行为(不包括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等事项):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三)已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五)其它战略性业务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
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
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
本办法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长是公司的对外投资决策机构,各决策机构
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
规定的权限及相关要求,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作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时,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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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前款标准的对外投资,由董事长决定。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时,应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
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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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投融资部或负责投资项目的其他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对外投资项
目责任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全程管理,包括市场信息收集挖掘、项目筛选、项目初
评、立项报批、尽职调查、商务谈判、项目评估、项目决策、合同签订、收购后整合、
购后监管及分析等工作。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
财务部协同投融资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部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
记、 银行开户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决定公司向被投资公司派出的董事或经营管理人员,经法
定程序选举产生后参与和监督被投资公司的运营决策。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被投资公
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和收回
第十二条 公司处置对外投资的批准程序和权限与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和权限
相同。
第十三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投资标的相关章程、协议等约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投资标的相关章程、协议约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转让对外投资应由公司合理拟定转让价格,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责任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审批文
件、会议记录、资产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
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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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计法务部、财务部应根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
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
机构讨论处理。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
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
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向子公司派出财务总监或其他财务人员的,相关人员应对其任职
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向被投资公司的派出人员应切实履行其职责,如因失当造成公司
投资损失的,将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享有知情权。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大额银行退票;
(五)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六)遭受重大损失;
(七)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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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
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股东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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