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耀科技: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5: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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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含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
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和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
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且已报中国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执行团队;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
  (一) 审计委员会;
  (二) 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
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
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确定评价
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公司财务部及证券部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期准备、
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
部及证券部严格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确定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公司证券部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
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表决,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
露;
   (六)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方可与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
事务所现场陈述。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第十一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可以续聘同
一审计机构。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
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公司可以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审议;
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
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
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
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
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九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
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二十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
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
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
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
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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