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为世纪: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5: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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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保证公司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促进公司稳定持续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 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独立
         董事。
      (二)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经营业绩相匹配原则;
      (二) 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承担的管理责任、
         权限相对应;
      (三) 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考核、奖惩、激励机
         制挂钩;
      (五)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执行情况挂钩原则,薪酬发放应考虑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执行情况。
      (六) 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
      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
      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
      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薪酬结构、绩效考核、薪酬发放、止付追索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薪酬结构
第七条   公司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为:公司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根据公
      司经济效益和经济目标决定增长范围、增长幅度等,进而决定当年预
      算总额。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公司内
      部董事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办法执行。外部董事在公司领取外部董事津贴,
      公司外部董事津贴按月发放,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任职津贴
      数额可由董事会建议调整,报股东会通过。
      (二)独立董事
      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除此以外不
      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
      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
      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
      绩效考核。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由基本薪酬、绩效奖金、中长
      期激励收入组成。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
      确定;绩效奖金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为基础,与公司经营绩效相挂钩,
      根据各年度经营考核指标及专项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状况确定,绩效
      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公司可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
      计划,具体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实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
      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组织,具体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实施。公司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
      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
       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
       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完成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数据
       及个人履职情况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
       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
       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
       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与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
       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
       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减少或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二)全额或部分追回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
        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
        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
        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
        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本人绩效达成情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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