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网络: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5: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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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保荐人在持续
督导期间的查询。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
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本公司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设立的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
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
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
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
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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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
交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保证募集资金只用于公司对
外公布的募投项目,专款专用,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
集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规定,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在决定召开股东会之前,公司应通过有效的法人治理程序,拟订
投资项目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一)本公司有关部门拟定投资项目,根据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草案);
  (二)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草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应充分听取主承销商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投资项目、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提出的意见。董事会应对主承销商的意见进行讨论并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有关使用部门要
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使用应当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
手续。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安排资金的使用,并指令有关使用部门
执行。有关使用部门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指令填写拨款审批单,提出使用申请,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项目负责人、主管副总签字后报财务部。财务部对募集
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后,依据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
由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审批,最终由财务部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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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六条      财务部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募集资金的安全存
放与合规使用。公司切实加强募集资金的风险控制,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使用
日记账,每月末向商业银行索取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核对公司募集资
金余额,并将当月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汇总后分别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人。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履行与募集资金有关的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
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信息
披露的责任部门。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
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募投项目重新
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
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
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第二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
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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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
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
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能
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
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将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
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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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前
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
前期中介机构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依据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
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
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
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保荐人和独立
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
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
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
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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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
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
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
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资金说明
书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应变更。对确因市场变化,国家法律、法规及产
业政策的改变等,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
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
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
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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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
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
通报公司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的检查,确保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用途,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确保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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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同时在
上交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每半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办公会议,检查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当出现以下情况时,项目负责人应向总经理报告,同时由总经理向董事
会作出详细的书面解释和说明:
 (一)项目阶段实际进度达不到阶段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总体计划的;
 (二)项目所需的实际投资金额超出投资计划10%以上的。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
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
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
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持续
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
及时整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
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
  (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十)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
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国家募集资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本办法规定的,由上交所或陕西证监局依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
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查处。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相关责任
人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
公司还将根据违规的性质、程度、给公司造成的影响或损失等情况,参照公司《违
规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及处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人采取扣减薪酬、组织处理、禁入
限制、行政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或者上报有关单位,建议给予相关
责任人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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