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第四号股东会网络投票(2025 年 4 月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上交所网络
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
公司应当与上交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签订服务
协议,委托信息公司提供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下列事项,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方
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上交所网
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应当在刊登股东会
通知之前向上交所信息公司提交股东会网络投票申请。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的编制
要求编制召开股东会通知公告,
上市公司召开的股东会通过 0301 公告类别提交公告,
公告中应载明参会股东类型、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投票操作流程、审议事
项等内容。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上交所要求及时编制相应
的公告并在股东会召开 2 个交易日前提交,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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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2)增加临时提案;
(3)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4)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申请表信息。
股东会届次不能出现重复。公司因故取消股东会的,后续的届次需顺延。
第七条 出现股东会延期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发
布通知,说明延期的具体原因及延期后的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
第八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临时提案接原提案顺序连续编号。
第九条 出现股东会取消提案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
日发布通知,说明取消的具体原因及提案取消后股东会拟审议的事项,并重新编制
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取消的提案保留其对应的编号,提案名称相应改为“提案取
消”。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
式和报送方式遵守上交所信息公司的相关规定。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
日之间需要至少间隔 2 个交易日。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上交所上市公司
信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
和完整。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股东会应当在上交所交
易日内召开,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第十三条 参加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应当按照公司股东会会议通知列
明的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投票操作。
第十四条 参加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明确发表
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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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持有沪股通股
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根
据有关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
的除外。
第十五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参会股东需对所有提案进行投票。
股东仅对股东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会,其所持表决
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制
度要求的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按网络投票相关规定操作,并适用公司《累积投
票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束后,股东可按照信息公司网站(网址:vote.sseinfo.com)
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十六条 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向上交所信息公司获取投票结果。
公司在对股东会表决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方可进
行公告。
如果股东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公告中应
包括中小股东的单独表决统计结果。
第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对股东会及表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支付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建立和修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并及时修订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