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网络: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5: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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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加强公司内部信息交流和共享,确保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专职机构和人员搜集重大
信息并通过专门渠道最终向董事会报告,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信息披露不及时,
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
           第二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四条 董事长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六条   证券投资部是负责信息披露和重大信息内部收集的职能部门。公司
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
事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证券投资部预报或报告。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的一切信
息,须事前提交证券投资部审阅,并注意不得涉及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全资、控股子公司有向证券投资部准确、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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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及时地报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所涉内容资料的义务。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有向董
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全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或该
公司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且须指定一名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和
整理工作。联络人的确定及变更应在证券投资部备案。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全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联络人应对
所提供信息的内容负责,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陈
述、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若发现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内部信息,将追
究相关责任人和联络人的责任。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是指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债权债务、对外
投资、控制权等的变化在内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项?按照有关监管规则,该等事项很可能需要履行公开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
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证券投资部报告。
  (一)交易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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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将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上述规定。已经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二)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
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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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将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
  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
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基于案件特殊性
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公司也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标准的,
适用该条规定。
  已经按照前款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五)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更正
  净利润为负值或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
降 50%以上,或者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
重大差异。
  (六)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八)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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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坏帐准备;
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项。
  (九)其他重大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决议;
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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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设定信托;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项。
            第四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按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
内部重大信息后立即以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报告有关情况,
同时将与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批文、法院判决等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证券
投资部。
 第十三条    证券投资部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治理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公
司履行披露义务的,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主管副总进行汇报,提
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规定将信息公开披露。
 第十四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书面文件。
               第五章 保密条款
  第十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在传递、报告过程中,相关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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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
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
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露重大信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
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
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下发公司各部门、各
分支机构、全资、控股子公司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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