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加深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互动的良性
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
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应当按照本制
度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的企业文化;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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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针等;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
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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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
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信息披露以公司通过指定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以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不得通过投资者关系活动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
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或投资者关系活动交流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
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上证 e 互动平台、投资者教育
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等的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
证券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
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本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
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本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
站,本公司应于第一时间在上述媒体披露应进行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
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
务,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方式为:
电话:029-58000831
传真:029-58001266
地址:西安曲江新区曲江行政商务区曲江首座大厦 22 楼公司证券投资部
邮编:710061
网址:http://www.600831.com
电子邮箱:600831@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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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重视和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
公司官方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和投资者保护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
系管理、投资者保护教育宣传相关信息。公司通过投资者电话、邮箱、留言板、
互动平台等方式接受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并安排专人及时回复处
理。
公司应当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官方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
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治理制度、投资者联系方法、专题文
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官方网站。公
司官方网站设立中国投资者网、上证 e 互动等链接,积极利用证监会、交易所等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邮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
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认真友好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
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咨询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公司应当及时进行
公告。
公司可以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
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安排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帮助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
况,同时应做好信息隔离,注意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召开股东会应当利用网络投票平台,拓宽股东的表
决途径。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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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
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活
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在说明会召开
前以及召开期间,公司应当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
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说明会后,公司应当提供投资者回
看或查阅的方式,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反映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公司参与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
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的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
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照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
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做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
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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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及电子邮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以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
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
应当知会证券投资部,原则上证券投资部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调研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应当签
字确认。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
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
司。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
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证券投资部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
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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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
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
风险。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
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
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
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证券价格。
第二十八条 对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
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回应、妥
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条 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业务主管,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投资部为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
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一条 证券投资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披露、设计、
印刷和寄送工作;
(2)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3)持续关注媒体报道,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4)拟定、修改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建立相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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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机制,报公司有关机构批准后实施。
(1)组织筹备召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准备会议有
关资料;
(2)及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财务、诉讼等信
息,按照信息披露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
(3)与证券及行业分析人员、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通
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接受投资者的咨询,提高投资者对公
司的关注度;
(4)管理、运行和维护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渠道和平台;
(5)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
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6)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
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
咨询。
(1)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证券媒体等保持经常接触,
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2)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报道,安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3)主持公司有关宣传画册、宣传短片的制作,巩固公司良好社会形象;
(4)与其他上市公司的证券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
公关公司等相关机构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5)在重大诉讼、重大资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大额经营亏损、股票交
易异动、经营环境重大变动以及自然灾害等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6)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7)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在不影响经营管理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和配合证券投资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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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
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
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证券投资部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
形象,证券投资部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营管理的各个方面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能力;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证券投资部员工等相关人员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
题培训。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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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
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