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网络: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5: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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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保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
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
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保证全体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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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应当向上交所
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理由和期限,经上交所同意,可以暂缓披露。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
情形,按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
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常设机构。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人。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本制度制定及修订的起草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草案进行审核,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本制度报上交所和陕
西监管局备案,并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是实施本制度的第一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证监会”)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股
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
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对本制度做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履行第十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对外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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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以及法律法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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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临时报告为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报告。
  (一)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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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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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二)发生如下交易事项且达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时,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交易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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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
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进行“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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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
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上述标
准;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过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公司发生的日常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他合同。
  (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关联交易事项,且达到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时,应该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包括以下交
易:
  公司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发生“提供担保”“财务资助”交易事项时,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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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应当披
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项等应披露的事项。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重大事件披露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前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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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证券投资部负责预约时间、与财务部一起制定工作计划时间表,报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审核,董事长批准;
  (二)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
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审阅;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七)证券投资部对定期报告全套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的一般程序为:
  (一)公司重要事项根据审批权限提交经理办公会、董事长、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并形成决议;
  (二)证券投资部起草信息披露文本;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提交董事长签发;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投资部将临时报告提交上交所审核;
  (六)证券投资部对临时报告全套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五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程序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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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管理,并根
据需要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反映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和信息;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各控股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代表)或通过其向上交所咨询;
  (四)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或董事会授权代表)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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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
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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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对证券投资部负有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
报告以及有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确立自愿性披露的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
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
方面。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
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
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五)董事会授权代表。
  上述任何人对外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时间,信
息的内容不得多于公司对外公告的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
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
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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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仅为《上海证券报》。
   第五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
说明书、招股意向书等其他依法应披露文件除载于上述报纸之外,还载于指定
的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第五十五条 公 司 应 披 露 的 信 息 也 可 载 于 公 司 网 站
(http://www.600831.com)或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
或网站。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同时
备置于公司证券投资部,供公众查阅。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为本公司与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
准备和递交上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向上交所和证监会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和管理证券投
资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负责与投
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联系和沟通,关注媒体报道,接待来访,回答
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信息披露
的及时性、公平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
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四)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
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
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六)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公司法》、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八条 董事和董事会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
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
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
但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
任。
  第五十九条 经理班子的责任:
  (一)经理班子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
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
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经理班子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
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
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
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
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经理班子提交董事会的报告或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
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六十条 其他: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及公司
证券投资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
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并提供信息披露所
需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对信息披露工作负有配合义务。
公司各部门部长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
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报告信息。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
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
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投
资部;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
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与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 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或公司
尚未公告的重大信息属于保密的信息范围。
  第六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指知悉公司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市
场价格的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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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关联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六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
票交易价格。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七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
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
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露重大信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
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
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陕西监管局、上交所公
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或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消息,公司有权申请证监会责令其
改正,并由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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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
露时表示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
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
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时投赞成
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三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根据公司有
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七十五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严格执行公司财务制度,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完整,防止财务信息泄露。
  第七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在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行使审计监督职能,直接对公司总经理负责并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
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十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八条 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
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存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
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委托证券投资部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八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设专人负责保管信息披露文件的文字及电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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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委托证券投资部保存,保存期限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
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
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有关本制度的相关培训。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股票上市规则》有
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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