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包括公司及其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指除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
作人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
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
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
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
报送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对定期报
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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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
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七条 在公司正式披露之前,对于外部信息使用人定期统计报表等报送要
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对于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报送时间不得早于发布业绩
快报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且
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报送部门拟定报送文件,其中相关信息需经信息提供部门审核无误
后,报部门负责人签字;
(二)主管领导签字;
(三)证券投资部审核备案;
(四)总经理会签;
(五)董事长签署报出。
证券投资部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
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以公司名义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
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及处理措施
第九条 外部单位及个人不得泄露本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
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公司将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本制度与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