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切实
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
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
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
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
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
质量。
第二章 市值管理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工作,要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通过提升公司经营
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法依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开展资本运作、权益管理、
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从而实现公司整体利
益最大化和股东共享发展成果的目标。
第五条 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应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
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遵循市值管理的客观规律进行科学管理,科学研判
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将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动跟进
开展市值管理工作,持续推动公司市值成长。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
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层深度协同负责。董事长是市值
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具体负责人。证券投资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
行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协同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
体系建设和实施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市值管理的总体
战略,确保市值管理活动与公司的整体战略相一致,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
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
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
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三)董事会应当根据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和
具体措施,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落实市值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
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
公司质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
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
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二)加强资本市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
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制定和审议市值管理方案;
(二)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
(三)对市值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四)在市值管理出现较大风险时,参与相关决策和应对。
第十一条 证券投资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统筹、协调市值管理工作;
(二)对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及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
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
(三)公司市值管理执行情况、市值等关键指标、舆情等出现异常时,及时分析
原因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四)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结合自身情况,
适时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及
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结合公司生产经营、行业及资本市场相关情况进
行预警。
当相关指标出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及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形,证券投资部将立即启
动预警机制,分析研判原因,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需要
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四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当采取如下应急措
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
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及时通过合法合规方式传递公司价值,增强投资者对
公司发展的信心;
(三)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状况,综合运用市值管理方式,促进公司市值合
理反映公司价值;
(四)其他有利于稳定股价的合法合规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
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
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
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
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