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驰股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5: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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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
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管理、使用、改变
用途、监督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
信息披露程序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相关保荐机构或独立财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
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八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不得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
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
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
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九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下列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
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
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
当及时公告。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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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
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
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应按照权限履行如下程序:
  (一)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
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单笔 300 万元以下的经项目经办人签字后逐级报
项目负责人、财务部、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予以付款;单笔超过 300 万元(含
人及董事长审核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二)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负责实施项目的部门
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提供具
体工作进度计划。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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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
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
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
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
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
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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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十七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的使用遵循以下规则:
  (一)超募资金应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求,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进行使用:
  超募资金在尚未使用之前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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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
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
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
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
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
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三)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
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
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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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
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
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
第九条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
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
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
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节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
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
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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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
收到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八节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指引
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
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
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鉴
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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