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宁科: ST宁科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5: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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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
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对象,包括公司、下属分子公司以及上述机构
相关责任人员。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
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检查和评价公司各级组织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建立执行、
资源利用状况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提供相关的分析、建议,帮助各
级组织有效履行其职责,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
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三章    定义
  第五条   内部审计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第六条   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
审计等。
  第七条   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
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专项审计包括公司重大项目审计、基建审计、预决算审计、离任审
计等。
  第九条   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内审部。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财务部的领导,也不得与财
务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规模、生产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从
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内审部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必要的专业知识,作风正
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熟悉财务会计业务和有关财
经法规、制度,精通审计业务,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五章   内部审计部门权限和职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享有以下审计权限:
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属子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布后施行;
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的建议报董事会并进行检查整改;
责任的建议。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
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六章   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
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
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七章   内部审计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
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用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
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
下内容: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在正式审计之前,应确定审计目标及重点,拟定审
计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对于一般审计项目,内部审计部在审计实施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通
知被审计对象。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可在实施审计同时送达审计
通知书。被审计对象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按照审计通知的要求做好接受审计的
各项准备,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按照内部审计方案进行审计,审计方法包含要求被
审计对象报送各类资料和述职报告、约谈、访谈,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审计人员
的内部审计工作、如实回答内部审计人员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及时完成审计报告的起草。审计报告的编制必
须以审计工作底稿为依据,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事实清楚、数据准确、依
据充分、定性准确。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就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
象可以对审计报告提出意见。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审计报
告,并报审计委员会审议。被审计对象也可以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审计委员
会根据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对象的申诉意见,指导内部审计部完成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八章     内控相关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每年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内控审计报告应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在公司
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审
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九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按公司《档
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归档。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不少于 10 年。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施行,最终解释权、修改权、废止权归公司所有。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实施之日起,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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