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泰B股: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5: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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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
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
极性,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内蒙古伊泰煤
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并具有市场竞争力。
  (二)坚持为岗位价值、个人能力、业绩贡献付薪。
  (三)坚持与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相协调。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遵循“价值共创、风险共担、利益
共享”的绩效理念。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薪酬结构、绩效考核、薪酬发放、止付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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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
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
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见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司人力资源与战略企
划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本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公司向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
事发放董事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其在公司的岗位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和董事津贴。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按其在本公司实际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根据公司的
实际盈利水平及个人贡献综合考评。
  (三)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组成,其中,基本薪酬:
根据所任职位的职责、贡献、任职要求以及市场薪资水平等因素
确定;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制定的绩效考核标准达成情况等进行
综合考评后确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
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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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八条 公司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
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
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披露原因。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
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实际绩效等情况计算薪酬并予以发
放。
     第十一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
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其
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造成损失的程度,扣减相
应绩效薪酬直至不予发放,已经发放的,公司有权追索。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按月发放董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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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
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月预发一定比例,年度绩效考核后据
实结算,并留存部分绩效薪酬,待年度报告披露与绩效评价完成
后支付,不得超额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公司经营状况及薪酬策略等
因素建立健全薪酬动态调整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相抵触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解释,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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