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思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思德”或“公
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持股计划”)的
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
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江苏美思德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江苏美思德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
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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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并
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除本员工持股计划另有约定外,所有参加对象必须在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时
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本员工持股计划初始设立时持有人的总人数不超过101人,具体参加人数、
名单将由公司遴选并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第四条 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参加对象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
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83.97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
位,每份份额为1.00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1,283.97万份。最终募集
资金总额以实际募资总额为准。
第五条 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A股股票。本员工
持股计划在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情况下,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
方式获得公司回购的本公司股票。
公司的回购情况具体如下: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2022年11月0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回购报告书》。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采取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拟回购的数量
不低于180万股(含)且不超过360万股(含)。以不超过17.5元/股(含)的价格
回购公司股份,拟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为6,300万元(含)。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
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由于公司2022年年
度权益分派已于2023年06月15日实施完毕,根据回购股份方案,公司以集中竞价
方式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17.5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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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3年10月26日,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已经届满,公司完成回购。
公司实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1,999,9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920%,回购最高价格为12.42元/股,回购最低价
格为11.03元/股,回购均价为11.73元/股,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461,127.
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
中规定的回购价格上限,上述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既定的回购方
案。至此,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第六条 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购买股票价格
(一)购买股票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受让价格为6.42元/股。
员工持股计划让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股6.42元;
每股6.33元。
(二)购买价格设定的合理性说明
该定价参考了相关政策和上市公司案例,结合公司发展实际情况,形成了符
合公司有效的员工激励可行方案。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
通过综合考量公司当前面临的人才状况、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压力及员工参
与意愿度等因素,公司认为该受让价格是科学、合理的,体现了激励与约束对等
的要求。员工持股计划内在的激励机制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积
极正面影响,既保持了对员工激励与约束的有效性,进一步稳定和鞭策骨干员工,
从而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也有助于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七条 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199.9953万股,约占本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9%。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
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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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总数累计不超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
所持有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参与对象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
得的股份。
第八条 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
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所持份额1/2以上(含)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持有人会议同意和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后开
始分三期解锁,具体如下: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持股计
第一个解锁期 30%
划名下之日起算满12个月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持股计
第二个解锁期 30%
划名下之日起算满24个月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持股计
第三个解锁期 40%
划名下之日起算满36个月
锁定期间,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可转债
转股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在锁定期内,
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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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
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
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情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锁与考核安排将当期可解
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非交易过户或出售所获权益分配至持有
人。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
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如未来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
性文件发生变化,以新的要求为准。
(三)公司层面整体业绩考核目标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年度为2026年-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
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解锁期 考核年度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2025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扣非后
第一个解
锁期
(2)以2025年销售量为基数,2026年销售量的增长率不
低于13%
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2025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6-2027年两
第二个解
锁期
(2)以2025年销售量为基数,2026-2027年两年累计销售
量的增长率之和不低于26%
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第三个解 (1)以2025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6-2028年三
锁期 年累计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的增长率之和不低于30%;
(2)以2025年销售量为基数,2026-2028年三年累计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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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的增长率之和不低于40%
注:1.上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并剔除对应年度下公司本次及其他在执行的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计划(全部有效期
内)所产生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后归母净利润-2025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2025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100%+[(2027年扣非
后归母净利润-2025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2025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100%≥20%,“2026
-2028年三年累计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的增长率之和”的计算公式为:[(2026年扣非后归母净
利润-2025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2025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100%+[(2027年扣非后归母净
利润-2025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2025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100%+[(2028年扣非后归母净
利润-2025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2025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100%≥30%。销售增长率之和
计算方式以此类推。
若某一个解锁期公司业绩指标未达成目标值,则该期未解锁份额对应的
标的股票递延至下一期进行合并考核,在下一个解锁期的公司业绩考核实现
时解锁相应比例。如若递延至最后一个解锁期时业绩仍未能完全解锁的,则
相应权利不得解锁。公司层面未满足上述考核目标导致未解锁的持股计划权
益和份额,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收回(收回的标的股票权益和份额由管理委
员会进行处置,具体处置时间由管理委员会决策,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
二级市场择机售出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的标的股票),
并将所对应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并扣除相
关税费后返还持有人(若分红金额已分配,则返还部分还需扣除分红金额),
处置标的股票的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四)持股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若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达标,则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
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具体如下:
个人年度考核结果 A B C
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100% 80% 0
据此,在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情况下,若持有人当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合格,
持有人当期实际可解锁的权益份额=持有人当期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权益数量
×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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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持有人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能全部解锁的
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将所对应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的利息之和并扣除相关税费后返还持有人(若分红金额已分配,则返还部分还需
扣除分红金额)。管理委员会可以将该部分份额转让给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或其
他符合本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转让价格为持有人未能解锁份额对应的原始
出资额;或将该部分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择机出售,并以当期未解锁份额对应标
的股票的实际出售金额与相应份额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的利息之和并扣除相关税费后(若分红金额已分配,则返还部分还需扣除分红金
额)的孰低金额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所有;
或通过回购注销方式处理相应份额;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管理委员会
决定处理方式。处置标的股票的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第九条 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员工持股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
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
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七)召开股东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东会审议本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涉及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投票,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本计划即
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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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及
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九)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员工
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程序。
第三章 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十条 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
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
管理机构,监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包含表决权在内
的其他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资产管理、
咨询等服务。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
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进行明确的
约定,并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
第十一条 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并签署认购协议后即成为本计
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由全体
持有人组成。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
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
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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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持有人所持份额之处置事项、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标而未能解
锁的份额之处置事项、因个人层面考核指标未达标而未能解锁的份额之处置
事项等,授权管理委员会决定因上述处置事项以及因上述事项将份额重新分
配给符合条件的员工等导致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变动等事项;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
召集和主持,并在首次持有人会议选举出管理委员会委员。此后持有人会议由管
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
寄、传真、电子邮件、微信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1)、(2)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在保障持有人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持有人会议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
议等通讯方式进行,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四)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表决方式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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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享有一票表决权。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
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
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以上(含)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人
会议的有效决议。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五)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含)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
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
会提交。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含)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
议召开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2以上(含)份额
的持有人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
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二)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
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1/2以上(含)
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
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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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司股东会的出席、提案、表决等安排,以及参与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
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事项;
配/再分配方案;
持有人所持份额及未分配现金收益(如有)的处理事项、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指标未达标而未能解锁的份额之处置事项、因个人层面考核指标未达标而未能
解锁的份额之处置事项等,决定因上述处置事项以及因上述事项将份额重新分
配给符合条件的员工等导致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变动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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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闲置资金投资于理财产品(仅限于低风险理财产品)、在锁定期届满后将相
应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售出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根据持有人会议
的决议进行其他投资等;
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
集,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
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
理委员会会议。如遇紧急情况可以临时通过口头方式或其他即时电子通讯方式通
知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
(七)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过;
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管
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
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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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
计划;
(二)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
(三)授权董事会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
候选人;
(四)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本员工持股
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六)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解锁的全部事宜;
(七)授权董事会审议确定或变更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如有),
并签署相关协议;
(八)授权董事会变更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九)授权董事会拟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合同及协议文件;
(十)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
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一)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采用自行管理模式。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
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
计划的日常管理机构,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切实维护员工持
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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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公司董事会将在情
形发生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六条 持股计划的变更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
持有人确定依据、员工持股计划减持安排等事项,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须
经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份额1/2以上(含)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且未展期的,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
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计划份额持有人,且按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
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或因公司股票停牌、窗口期
较短等情形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
售或过户至本计划份额持有人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份额1/2以上
(含)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延长期届满后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一)除本计划明确约定的情形外,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持有
人个人不得要求对本计划股票或权益进行分配,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安排分配事宜。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员工持股计
划运作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收益分配。本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或有
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本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
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将相应的标的股票依法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由个人自行
处置。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管理委员会应在届满或
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分配工作,管理委员会在计划清算截止日前,
根据具体市场行情完成本计划项下标的股票的全部出售,在依法扣除相关费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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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若届时本计划项下标的股票存在无法全部售
出的情形,具体处置办法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四)在存续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计划
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归本计划所有,由管理委员会按持有人持有计划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在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
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
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
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
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
计划货币性资产,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配。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
义务。员工持股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交易手续费、印
花税等,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之外的其他费用,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相应的协议,从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中支付。
(六)如发生本办法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未规定的事项,由管理委员会
决定处理办法。
(七)如因市场环境变化等需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尚未解锁的份额
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具体的处置方式,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二级市场择机售出
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的标的股票。
第十九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存续期内,除本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情况外,持有人所持有的员
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转让、退出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等。
(一)持有人离职或违规
持有人主动提出离职或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或本计划实施期间持
有人劳动合同期满或公司同意续约但持有人不续约的。
持有人存在以下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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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严重失职、渎职、违法违规、受贿、贪污、盗窃;
②侵犯公司知识产权、专利、技术资料、技术秘密、商标等无形资产;
③未经公司授权公开、拷贝、复制、传播、向他人提供技术资料和技术秘密;
④未经公司授权公开、拷贝、复制、传播、向他人提供公司商业机密(包括
但不限于物料成本、采购价格、产品信息、投标价格、供应商或客户信息、财务
信息等);
⑤执行公司业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或有重大过失。
(2)因违反公司各项规定而被公司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开除、解聘或除名;
(3)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等
而被公司开除、解聘或除名;
(4)绩效考核不合格而按照公司当时有效的内部考核规定被公司解聘;
(5)持有人存在其他经持有人会议认定为对公司有重大负面影响或不适合
继续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情形的;
(6)其他持有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因前述持有人离职或持有人违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
人参与本计划的资格。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其已解锁部分不作处理;未解锁的
部分由管理委员会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以原始出资金额转让给管理委
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受让人在扣除代前述持有人代扣代缴
税费后(如需)将余额支付给前述持有人(即视为完成付款义务);如果出现管
理委员会无法指定受让人情形,可由全体持有人按持有份额的比例受让,受让价
格为以原始出资金额确定,在扣除代前述持有人代扣代缴税费后(如需)将余额
支付给前述持有人(即视为完成付款义务)。如全体持有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受
让份额,管理委员会有权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以原始出资金额的价格回购前述
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该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对应的标的股票,按照原始出
资金额与处置金额孰低值的原则返还个人,所获得的资金额返还出资后剩余资金
(如有)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具体
处置办法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若员工触发取消其资格的情形,无论员工是否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或其他纠
纷,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员工参与的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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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制转出或回购,员工无条件配合,且公司无需因上
述行为向员工承担任何责任。
(二)持有人职务变更
持有人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则参与的员工持
股计划不作变更。
(三)持有人退休
持有人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及解
锁安排不作变更,其个人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件,其他解锁条件仍然有效。
(四)持有人死亡
合法继承人继续享有,且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该等继承人不受
需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益份额不得解锁,对应份额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并将所对应的原始
出资金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并扣除相关税费后返还持有人
的合法继承人,剩余资金(如有)及收回份额的处理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其处理方
式。
(五)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
不作变更,其个人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件,其他解锁条件仍然有效。
对持有人根据本计划持有的未解锁的权益份额不得解锁,对应份额由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委员会收回,并将所对应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
息之和并扣除相关税费后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及收回份额的处理由管
理委员会决定其处理方式。
(六)持有人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等情形
持有人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形的,公司应取消该持有人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具体执行情况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若发生员工持股计划未确定的其他特殊
情形,由管理委员会决定;若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应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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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的各项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会议决议;
计划相关的投资风险,自负盈亏;
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自主转让、退出、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场售出产生的相关税费,并承担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
锁条件并将相应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售出期间,依照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所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
人享有继续在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员工
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员工的劳动、聘用关系仍按公司及其下
属企业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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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
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
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如果本员工持股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
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