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杨曼曼)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在 2025 年的工作中,勤勉、
尽责、忠实履行职务,按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积极发
表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现将 2025 年度履职情
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杨曼曼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出生于 1970 年 7 月,研究生
学历,硕士学位,世界经济和国际金融专业。历任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地产管理局
局长办公室秘书,物资储运集团成都期货投资公司操盘手,四川兴华中律师事务
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四川守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副主任,四川致
高守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成员。现任北京大成(成都)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
系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
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中关于独立
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 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一)2025 年度出席公司会议的情况及投票情况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要事项均履行
了相关程序,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本人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是否连续两
本报告期应
独立董事 出席董事会 委托出席董 缺席董事会 次未亲自参 出席股东大
参加董事会
姓名 次数 事会次数 次数 加董事会会 会次数
次数
议
杨曼曼 6 6 0 0 否 2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
按时出席了 6 次董事会,本人均亲自参加,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没有缺席、
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发生。在每次召开会议之前,获取做出决议所需要的资
料和信息,在会议上,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
所有议案经过客观谨慎的思考,慎重地投出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的
情形。
(二)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
共四个专业委员会。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委
员,2025 年度按照《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各专业委员会议事规
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职责: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认真审核了公司 2024 年度、2025 年一季度、
半年度和三季度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各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续聘 2025 年度
审计机构事宜等。
作细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对董事及经
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和任职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对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权益数量、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
期归属条件成就等进行审查,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未召开提名委员会。
(三)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专项审核意见:
就《关于新加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的议案》出具了同意的专项审核意见;
就《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出具了同意的专项审核意见;
就《关于增加向关联方采购商品的日常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关于继续开展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出具了同意的专项审核意见。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履行了与公司审计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协作职责。
本人认真参与了公司审计部的工作汇报,包括审计部门的年度内控评价报告、各
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定期专项检查报告。本人及时了解了公司审计部门关
注的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积极促进了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知识和审
计技能培训,以提升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夯实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
设。同时,本人积极与会计师事务所展开了有效的讨论和交流,及时了解财务报
告的编制工作和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以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独立董事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
场检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时刻关注公司的外部环境对公司
的影响,对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建设、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讨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切实维护了公司
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2025 年度,本人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为
(六)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关文件资料、及时进行调查、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查阅公司相关账册、会议
记录等,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在工作中保持充
分的独立性,谨慎、忠实、勤勉地服务于全体股东。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完成
信息披露工作。
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
情况、财务管理和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关注公司日常经营状况、治理情况,获
取作出决策所需的情况和资料,并就此在董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积极有效
的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保护投资者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新加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5 年并确认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情
况的议案》;2025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增加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及服务日常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报告期内,
公司因实际经营和发展需要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
独立性。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
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
情况。
(三)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
就的议案》
案》;2025 年 6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权益数量的议案》;2025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
审议流程及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四)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并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召开了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拟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审核,认为:公司续聘 2025
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在查阅了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纪录后,一致认可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
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
(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支付的薪酬公平、合理,符合
公司有关薪酬政策、考核标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其他工作情况
《证券
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
况,充分利用自已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建言献策,对各
项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及讨论,客观地做出专业判断,审慎表决,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签字):杨曼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