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学军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忠实、勤勉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切身利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张学军:1967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无永久境外居留
权。1989 年至 1995 年在交通部第四航务工程学校担任讲师;1995 年
至 1998 年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担任科员;1998 年至 2006
年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担任书记员、审判员;2006 年
至 2019 年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担任审判员、副庭
长,三级高级法官;现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兼任深圳
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华南理
工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会理事、广东法学会知识
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任科顺防水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顺德科创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
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亦未在公司主要法人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
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
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细则》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2025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情况
东会。本人按时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无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会议的情况,本人认为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公司重
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各项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人在董事会会议中积极参与讨论,充分发挥自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
验优势,审慎决策,对董事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对任
何事项提出异议,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具
体情况如下:
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情况
应参加董 现场出席董 以通讯方式参 委托出席董 缺席董事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 出席股东
事会次数 事会次数 加董事会次数 事会次数 会次数 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如
下:
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
本人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运用自身专业知识为董事会科学决
策提供支持。本人认为,上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
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人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所有
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三)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 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及《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并购基金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基于独立、谨慎和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
司各项关联交易事项前置把关,且各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四)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需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五)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沟
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对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有效性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
作的安排、年度审计重点工作及进展情况进行了了解和沟通,维护了
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对董事会审议决策
的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详细审核,提前询问被
审议议案相关的事项详情,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独
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本人持续
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七)现场工作时间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履
职的要求,累计现场工作时间已达到 15 个工作日,充分利用参加董
事会、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深入了解了公司的内
部控制和财务状况,重点关注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管理情况、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等相关事项,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
进展情况。
(八)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及相关会议前,精心准备
会议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本人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
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不存在任何阻碍和干预行为。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则,充分关注及监督公司重大事项,秉持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对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并发表了意见。具体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及《关
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日常性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业
务活动、价格公允,收购横琴逸东合伙企业份额有助于公司拓宽业务
领域、实现多元化发展;2025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
资设立产业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此次合作利于公司长远发
展、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与综合效益;上述各项关联交易均属于正常商
业交易行为,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2025 年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
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上述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了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情况。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人通过审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的简介、证照和资质等相关资料,
认为致同所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
和独立性等方面均符合监管规定,致同所及拟签字会计师具备胜任公
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与能力,同意聘任致同所作为公司 2025
年度的审计机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公司所处行业及市场同类企业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和相关人员的履职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的薪酬政策和激励机制,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股权激励情况
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
作废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
规定,相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
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
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
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能力的进一步提高。
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
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完毕,谢谢!
汇报人:张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