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
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
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和《公司章程》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依据产生方式和工作性质不同,董事划分为: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是指与公司或公司下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公司担任
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或没有与公司或公司下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竞争原则,参照同行业及同地区水平,保持较高的吸引力及相对
市场竞争力;
(二)权责对等原则,薪酬与岗位的价值高低、工作的复杂程度及履行责任
义务大小相称;
(三)激励性原则,薪酬应与业绩考核、奖惩合理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
钩;
(四)经济性原则,薪酬水平须与公司的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保持一致;
(五)战略性原则,薪酬设计以公司战略为导向机制,与公司战略相配合。
公司将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坚持统筹协调,薪酬增长与普通职工工资增长
相协调,促进形成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
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
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
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业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薪酬标准
第七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根据发展战略,薪酬策略、个人履职情况、
年度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总额。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主要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
之五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
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实行独立董事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参照同类上市公司津贴
水平由股东会审议确定。独立董事因履职需要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内部非独立董事,包括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专职董事,以及在公
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含职工董事)。内部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
务与岗位职责领取薪酬,不再另行发放董事薪酬。
(三)外部非独立董事,指除独立董事、内部非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
非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外部非独立董事
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者津贴。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组成,基本薪酬由公司根据同行
业薪酬水平、所在地区薪资水平、岗位职责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等综合确定;
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等
综合考核结果以及中长期激励收入发放情况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十一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需要,公司可以通过限制性股票、期权、
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骨干实施中
长期激励。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的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独立董事津贴,依据公司薪
酬制度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
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
施安排。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独立董事津贴,均为税前金额,
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个人的薪酬中预扣预缴以下费用: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浮动年度绩效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通胀水平以
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调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第十七条 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
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八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和追索
第十九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
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