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科智能: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5: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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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2026年4月22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
合《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
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相关法律法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并接受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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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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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本
规定,构成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
送的报告、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中国证
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
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
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前”、“不少于”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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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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