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2026 年 4 月 22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
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朗
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公司、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
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防范和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当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应当比
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
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
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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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第五条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
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
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
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
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应根据各自权限与职责,以定期或不定期方
式检查、监督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 公司将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的,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签订相关使用协议,收
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
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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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办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
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应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
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各种切实有效措施,
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汇报情况,
必要时,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
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的,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并依法及时按
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的行
为,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并应依法制定
清欠方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
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六条 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
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制度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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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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