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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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
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
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利润指标和综合管理为
基础,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及工作目标,进行年度综合考核
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确保主营业务持续增长,防止短期
行为,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确立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兼顾
现在及未来公司发展、内外部公平,激励与约束并重,体现薪酬发放及考核与奖
惩及激励机制挂钩的原则;
(三)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岗位价值为基础,绩
效优先,体现与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
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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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
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批
准,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照《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 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
董事)
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后按季度发放;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外
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津贴。
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
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 内部董事
内部董事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与
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三) 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
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 1/12
每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
结果确定,按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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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
依据。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
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一条 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和
住房公积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
薪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
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十三条 若公司出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摊薄即期回报之情形的,董事的薪
酬考核应当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挂钩。
第十四条 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组织。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五条 月薪结算日期从当月 1 日至当月最后一天,薪资一般以人民币发
放。每月薪资发放日为次月十五日,如逢节假日则顺延。
第十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建考核小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
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考核为重要依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
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考核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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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绩效薪酬依据实际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八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
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会批准,
薪酬标准以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二十条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为
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二十一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公司如果发生亏损,公司
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
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
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六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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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归
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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