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普云: 开普云董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5: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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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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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规范、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和《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依法合规运作,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维护其他利益相
关者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
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
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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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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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
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
意的,可随时通知召开。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说明。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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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临时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见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
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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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
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
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见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
围不明确的委托。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十三条   会议召开方式
  在保障与会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电话会议、视
频会议等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的,参会董事应在会议正
式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表明自己的身份,主持人应予以核实。
  第十四条   会议审议程序
  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当主动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提供详备资
料、作出详细说明。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文件和资料的基础上,
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潜在影响)以及存在的
风险,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
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的更充足的资
料或者信息。
  董事应当就待决策的事项发表明确的讨论意见并记录在册后,再行投票表
决。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和表决票应当妥善保管。
  董事认为相关决策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董事
会坚持作出通过该等事项的决议的,异议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
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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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
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十六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方式表决。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
的,与会董事应在表决时逐一明确表达表决意见。
  董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
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进行统计。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表决情况和
结果。
  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与会董事应在表决时逐一明确表达表决
意见,董事会秘书应进行统计并报告会议主持人,主持人应当场宣布表决情况和
结果。与会董事应在会后当天尽快向会议主持人和董事会秘书发送与会上表决意
见一致的书面表决意见。
  第十八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回避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
决议,必须有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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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的,
除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的
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十九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董
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
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二十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本《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
议。
  第二十一条   暂缓表决
  过半数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
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可以要
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二条   会议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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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召开和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见;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
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
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
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
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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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
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如有)、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   附则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在本规则中,“以上”、“至少”均包含本数;“过”、“不足”均不含本
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则生效之日起,
公司原《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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