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李政-已离任)
作为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要求,我始终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独立履职,
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情况,准时出席相关会议,参与公司治理,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本人 2025 年度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共有独立董事 3 人,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低于
三分之一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2025
年 8 月 13 日公司完成第四届董事会换届选举,本人作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职务相应终止。
(二)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李政,女,1964 年 6 月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学专业,博士。
年 6 月,历任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2009 年 11 月至
今,任西安华政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1 年 8 月至 2025 年 8 月,任瑞
联新材独立董事。
(三)关于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任职期间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
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
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
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未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人员处取得额
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要求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
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概述
(一)本年度出席会议情况
自按时出席。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要求,会前仔细审阅会议资
料,和与会人员对议案进行讨论并提出合理意见及建议,独立地进行决策和投票。
本人认为,公司 2025 年度本人任期内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审议
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人对相关议案均投赞成票,
无反对或弃权情况。
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我严格审查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并对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修订,保证公司相关工作合法合规。
本人任期内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3 次,会议审议了定期报告、利润分配、募集资金
管理及募投项目终止、评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情况等重要事项,本人能够充
分利用自身法律专业知识结合实际情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高董事会决策
的科学性和效率。
本人认为,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会议的
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本人任期内共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3 次,本人不存在缺席或委托出席情形。
我在工作中主动获取相关信息,认真阅读议案资料,保障公司决策过程公开透明,
本人以独立事身份切实履行职责,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的情况
师事务所及财务部门充分交流,对内部控制执行、重点领域合规管理进行了重点
关注,充分发挥本人专业在合规管理、风险防控方面的监督作用,保障公司财务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始终高度重视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充分借助专业背景优
势,通过公司信息披露、股东会等渠道,关注中小股东关切的公司治理、合规运
作、重大决策、风险控制等事项。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过程中,坚持独立、客观、
公正原则,对相关议案审慎审议、独立发表意见,对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与公允性划定“红线”,切实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现场工作情况
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募投项目进展等情况,重点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运行、重
大合同管理、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信息披露合规性、内控体系执行等法律相关事
项进行监督,为公司稳健发展提供意见建议。
(五)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本人工作,不存在阻碍、隐瞒、搪塞等情况,
工作期间能够最大限度的给与便利和帮助,及时提供所需资料并耐心解答疑问,
为本人顺利履职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担保的被担保人出光电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参股公司,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合理、交易理由充分,均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
义务,不存在违法违规关联交易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任职期间,除上述担保及为子公司
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其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资金占用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三)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不存在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相关方的各
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承诺情况。
(四)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青岛开发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开投集团”),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青岛西海岸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上述变更
系公司股东宁波卓世恒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国富永钰创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晓春与受让方开投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在
相关股份过户及董事会换届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进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
定。在前述收购过程中,董事会无需针对收购作出相关决策,同时公司董事会未
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未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
务资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我认为公司严格遵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及公司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符合《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能够真实、客观反映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上述报告均已履行
相关审议程序,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或重要缺陷。
(六)募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公司能够合理、合规地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本人审议了《关
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议案》及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经了解与核
查,上述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
效率,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
情况一致,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七)聘用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审议事项。
(八)聘任或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情
形。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
进行了审查,本人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
职资格,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相应能力。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公司不存
在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公司制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制度与业绩考核要求,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关联人员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董事薪酬方案时
全体董事已回避表决,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薪酬方案设置合理、决策程序规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执行情况
我认为公司股权激励授予程序、作废及价格调整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激励计划有
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激发公司核心团队干事创业的
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使公司发展与人才发展同频共振,增值共享。
(十二)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我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制定的相关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要求,已充分考
虑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投资者回报及业务可持续发展需要等因素,同时通过回购
并注销股份切实回报投资者,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本人履职情况符合监管要求及独立董事履职标准。本人严格依照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恪尽职守,坚持独立、客观、审慎、公正的原则开展独立董事工作,按时
出席相关会议,独立发表专业意见,为董事会决策建言献策,切实维护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换届后本人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本人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
求妥善完成工作交接。衷心感谢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全体股东在履职期间给予
的支持与配合,祝愿公司业绩长虹。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李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