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北华
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北华强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审
慎认真地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及时关注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参加股东
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独立董
事作用,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刘洪川,196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哈佛大学法学硕士、中国律师及美国纽约州律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北京仲裁委仲裁员、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历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英国高伟绅律师事务所
(Clifford Chance)伦敦、中国香港办公室访问律师,美国世达法律事务所
(Skadden, Arps)律师,北京怡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创
始合伙人。现任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执委合伙人;现兼任航天智造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西智锂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0 年 9 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在任职期间,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
持独立性,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以及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
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我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
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5 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本人本着勤勉务实和诚
信负责的原则,在召开董事会前,通过听取汇报、翻阅资料、参与讨论等方式主
动深入了解相关情况,为董事会的决策进行充分准备,在会议上,认真审议每项
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专业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本人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
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对董事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对
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无异议。2025 年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
东会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
参加董事会情况
独立 会情况
董事
应参加 是否连续两次
姓名 亲自出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 出席股东
董事会 未亲自参加会
席次数 参加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会的次数
次数 议
刘洪川 8 8 7 0 0 否 3
本人认为,2025 年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
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7 次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3 次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本人均亲自出席,其中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参加提名委员会 2 次。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议案》,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由本人变更为董事长孙光
幸先生。)
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会前认真查阅相关
文件资料,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并以严谨的态
度独立行使表决权,本人对上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表示同意,
无反对、弃权的情形,同时,根据自身经验提出合理建议。本人认为,公司各次
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专门委员会名称 报告期内召开会议次数 本人出席会议次数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7 7
提名委员会 3 3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了《与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公司对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本人认为预计关联交易事项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需
要,遵循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不会对公司经营及独立性产
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整体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2)未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3)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4)未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
权利。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我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
务。2025 年,本人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以下简称“立信”)进行了 3 次全面沟通,2025 年 1 月 20 日,主要对 2024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安排、风险判断、重点审计事项等进行交流,并要求立
信根据年报披露时间合理安排审计计划,扎实做好审计工作,针对公司内部控制、
财务管理规范性方面提出更多建设性意见和建议;2025 年 4 月 17 日,本人与立
信就公司 2024 年度审计结果及重要事项进行沟通,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讨论;2025
年 12 月 18 日,本人与立信就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计划进行沟通。
(六)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汇报本人2024年度履职情况,并与参会股东进行交流沟通。本人通过参与公司
股东会时,重点关注了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切实维护了中小
股东的权益。
(七)现场工作情况
管理层沟通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等相关情况。通过参加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
以及出席股东会会议等机会,充分了解公司运营和技术研发情况,实地调研了解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内部控制体
系建设情况。
(八)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会议文件并汇报公司销售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充分保证了独立董事的
知情权,使本人能够及时了解公司内部管理、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的进展动态,
为本人的独立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
献策,并就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
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次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与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25 年 4 月 21 日,公
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次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2025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对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
风险评估报告》。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
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原则,在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及审批程
序的合规性等方面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议案均通过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并按时对外披露。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
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本人对公司上述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公司会计准则的要求,上述报告
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
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为公司 2025 年度的财务报告和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公司聘任的立信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
验和职业素质,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
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对公司的规范化运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聘任顾道坤
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刘颖斐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总会计师孙岩先生为公司董事会
秘书。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本人认
为公司选举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上述人员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能够切实履行各项职责,有利于公司稳健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次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经理层成员 2024 年度及
《经理层成员 2025 年度绩效合约》。2025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次日公司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非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薪酬
方案》《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方案》《关于经理层成员 2025-2027 年任
期绩效合约的议案》。2025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
度经理层成员薪酬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和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考核、发放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诚信、勤勉的履行职责,秉承独立、客
观、公正的原则,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独立、公正、审慎的发表意见和建议,
努力推动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
司提供更多的建设性意见,切实维护好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刘洪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