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人:吴羡)
本人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报告期内任职期间,本人根据《公司
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的作用,积极出席相关会议,积极关注公司发展,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
案,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完成了董事会、
监事会换届选举,自本次股东大会后,本人正式卸任公司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
会委员职务。本人现将 2025 年度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基本信息
本人的基本情况如下:吴羡,女,1987 年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本
科,休斯顿大学会计学硕士研究生,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美国注册会计师。曾
任 Canady and Canady LLC 高级税务助理;BDO USA, LLP 高级税务助理;安永
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助理、税务经理;先后参与多家上市公司季度和年度财务
报表相关的税务审计工作。现任 McDermott International, Inc.税务经理。2023 年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
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出席股东大会 2 次。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
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具体情况如下: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公司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文件要求,编制并披露了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年度报告,准确披露
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展示了公司经营情况。公
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
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
况。
(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监督指导公司审计部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督促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公司
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完整、合理有效,能够适应公司现行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
需要,并能得到有效实施;能够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地对
待所有投资者,切实保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权益。
(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临时)会议,审议了《关于聘任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
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瑞诚”)为公司 2024 年度
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因中瑞诚所需工作量及专业胜任能力超出拟承接
时的预期,经其综合考虑,中瑞诚向公司提出辞任申请。进而本人出席了公司于
任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要约收购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7 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临时)会议,审议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内蒙古伊泰
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本人发表了同意意见。
同时本人于前述报告书中作出声明确认本人与本次要约收购不存在利益冲突,本
人已经履行诚信义务、基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向股东提出建议,该建议是客
观审慎的。
(五)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严格督促公司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本人认为公司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召开前,本人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
并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议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运作情况,
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会议上本人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
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发挥了独立董事的决策和监督作用。
本人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正式卸任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各专门
委员会委员职务。离任后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本人对公司在任职期间给予的
支持与配合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吴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