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市值管理
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市值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
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
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
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
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
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
映公司质量。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立足提升
公司质量,依法依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
监管规则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必须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
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应当依其规律科学而为,以
确保市值管理工作的科学、高效推进;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和动态的过程,因此,公司
的市值管理应是一个持续、常态化的管理行为;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应当在市值管理活动中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
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主要负责,由董事会
秘书具体分管。
公司证券合规与法务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市值监测、
评估,提供市值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值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公司各职
能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为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
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
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
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
公司投资价值。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
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
映公司质量。
第七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
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
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
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
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
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
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一条 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保持公司控制权
的相对稳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依法依规实施股份增持计划、自愿
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或者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
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
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董事会可以建
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
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可以结合公司的股权结构和业务经营需要,推动在《公司
章程》或者其他内部文件中明确股份回购的机制安排。公司可以根据回购计划安
排,做好前期资金规划和储备。
第十六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制定并披露中长期分
红规划,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合理提高分红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第四章 监测预警机制以及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对市场波动和股价异常变动进行定期
监控,以及对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上述指标行业平均
水平进行定期监测。
第十八条 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公司应视情况积极
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
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沟通与信息披露:确保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时性,通过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电话会议等方式,向市场传递公司的真实情况和未来发展前景,减
少市场误解和恐慌情绪;
(三)稳定股价: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在依法合规且不影响公司
经营活动的情况下,采取股份回购、现金分红等方式稳定股价;
(四)其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
本条所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
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
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
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
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法律、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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