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潮: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5: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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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境内外全资、控
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决策、执行与风险管控,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保障
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
规、监管规则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境外子公司(含美国子公司)运营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及境内外子公司在控制风险、履行决策程序
的前提下,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募集资金,委托境内外商业银行、信托公司、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持牌金融机
构,投资于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境内银行理财产品、
收益凭证、债券投资、货币型基金,以及境外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短期稳健型金
融产品等(公司审计师认定属于委托理财范畴的金融产品均纳入本制度管理)。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境内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含美国等境外子公司)
(以下合称“子公司”)。子公司开展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含投资境外货币市场
共同基金),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
何委托理财业务。
             第二章 委托理财业务原则
  第四条 核心原则
  (一)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委托理财以不影响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与主营业务资金需求为前提;
  (二)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子公司暂时闲置资金(自有资金或募集
资金),不得挤占运营、项目建设资金;
  (三)境内外受托方须为资信良好、财务稳健、无不良诚信记录的持牌金融
机构,投资产品为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标准化产品,境外产品须符合
当地金融监管要求;
  (四)委托理财规模与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匹配,严格执行审批、披露、风控、
核算要求;
  (五)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须通过专项账户运作,不得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投项目执行;
  (六)境外子公司委托理财应同时遵守公司所在地与资产所在地监管规定,
强化汇率风险、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管控。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五条 审批权限
  公司及子公司所有委托理财业务均须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审批:委托理财业务须提交董事会审议,但根据《公司章程》
第 115 条的规定,董事长可以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作出相应的决策;
  (二)信息披露: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或
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标准的应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股东会审批: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
或《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 额度与期限管理
  (一)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二)经董事会/股东会授权的委托理财,在额度及期限内滚动使用不再逐
笔上会;到期产品赎回后可在剩余授权期限及额度内滚动使用,无需重复审批;
  (三)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收益再投资金额)不得超过授权额
度;
  (四)如需超额度、超范围投资,须重新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七条 关联交易要求
  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委托理财的,以理财额度为计算标准,同步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联交易审议及披露规则。
  第八条 境外子公司特别审批要求
  境外子公司(含美国子公司)拟开展委托理财(含投资货币市场共同基金)
的,须由境外子公司在经其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提前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说明
投资目的、投资金额、资金来源、具体投资方式、投资品种、风险等级、投资期
限、受托方资质、当地监管合规性等内容,经公司财务管理部、证券合规与法务
部审核后,按本制度第五条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特别要求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须满足:
  (一)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二)产品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三)不得质押;
  (四)境外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须符合跨境资金监管及募集资金专户管理要求。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十条 执行部门及职责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牵头执行部门,境外子公司财务部门为属地
执行主体,职责包括:
  (一)对境内外理财资金、产品、受托方开展可行性与风险评估,对境外货
币市场共同基金等产品开展专项尽调;
  (二)拟定理财方案,按程序报批;
  (三)筛选境内外合格受托方,签署相关协议;
  (四)办理境内外账户开立、资金划转、结算,境外资金运作符合跨境资金
管理规定;
  (五)建立境内外统一动态监控台账,实时统计额度使用、收益、风险情况;
  (六)按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与报表列报,境外产品按规定折算汇率
折算;
  (七)妥善保管合同、产品文件、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 决策执行流程
  (一)财务管理部/境外子公司提出理财申请,载明投资目的、投资金额、
资金来源、具体投资方式、投资品种、风险等级、投资期限、受托方资质、当地
监管合规性(境外子公司适用)等;
  (二)逐级经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三)按权限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境外子公司同步执行属地合规要求。
  第十二条 报告制度
  (一)理财业务发生当日/次日,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每年定期报告理财进展、盈亏及风险情况;
  (三)境外理财出现重大异常的,立即上报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披露责任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信息披露,达到披露标准的,及时在上交所
指定媒体公告。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披露内容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披露: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临时披露
  委托理财(含境外理财)发生以下情形的,立即披露进展及应对措施:
  (一)产品募集失败、提前终止、到期无法兑付;
  (二)协议/担保条款重大变更;
  (三)境内外受托方出现重大风险(立案调查、违约、评级下调、破产等);
  (四)理财产品被查封、冻结;
  (五)境外理财出现重大汇率风险、合规风险、资金回收风险;
  (六)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第十六条 保密义务
  公司负责处理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
义务,未经公司事先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产品方案、交易情况、
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风险管控措施
  (一)受托方准入:仅选择境内外持牌、资信良好、无不良记录的金融机构,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二)产品管控:仅限低风险、高流动性产品,境外货币市场共同基金须为
标准化、净值稳健型产品;
  (三)跟踪监控:境内外专人实时跟踪产品运作、受托方经营、汇率波动、
合规风险,异常立即上报并采取止损、赎回等措施;
  (四)跨境风险管控:境外子公司理财严格遵守外汇管理、跨境资金流动规
定,合理对冲汇率风险;
  (五)审计监督:公司审计部门对委托理财(含境外)不定期审计核查;
  (六)独立董事与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可检查理财情况,必要时聘请外部
专项审计;审计委员会可定期/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可提议停止相关投资;
  (七)禁止性规定:不得通过委托理财变相对外财务资助、规避审议/披露
程序;可控制资金投向的,充分披露最终投向与风险。
  第十八条 岗位分离
  审批、操作、风控岗位相互独立,严禁越权、违规操作。
               第七章 核算管理
  第十九条 会计核算
  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
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对境内外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核算、列报与
披露,境外理财产品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
  第二十条 台账与盘点
  建立境内外统一理财台账、明细账,按月编制盈亏报表;每年年末及产品到
期时全面盘点,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追责情形
  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本制度,或未勤勉尽责,造成公司损失
的,公司视情节追究责任:
  (一)未经审批擅自开展委托理财,尤其是境外子公司违规投资;
  (二)购买高风险产品、越权操作、泄露内幕信息;
  (三)风险排查不到位、未及时报告异常导致损失扩大;
  (四)信息披露违规、档案管理混乱;
  (五)其他违规、失职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追责方式
  包括警告、处分、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规则适用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上交所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冲突时以上述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制度解释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财务管理部负责日常维护与修订。
  第二十五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境外业务特别条款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境内外子公司,境外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同时适用本
制度及属地监管要求,冲突时以更严格监管要求为准。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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