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瑞电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5: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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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的薪酬按本制度第七条
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所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具备竞
争力。
  (二)绩效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紧密挂钩,以达成有
效激励之目标。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构建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收益与风险
相匹配的薪酬结构,健全薪酬止付、追索与扣回机制,切实强化责任约束。
  (四)合规透明原则:薪酬管理制度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相关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
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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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年度薪酬总收入通常由基本工资、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
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工资:是年度收入的固定部分,根据岗位价值、市场薪酬水平等
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是年度收入的浮动部分,与公司整体业绩、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直接挂钩。绩效薪酬的发放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重要依据,并实行追索扣
回机制。
  (三)中长期激励:根据公司相关激励计划另行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及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审议或拟定董事个人薪酬
方案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管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
报董事会批准后,向股东会作出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董事兼任公司高管时,
其薪酬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领取。
  第七条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采取固定津贴的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由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相关津贴标准并报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定期发放。
             第三章 绩效薪酬的支付与清算
  第八条 绩效薪酬的支付流程
  为满足日常激励与年度最终核算相结合的需求,绩效薪酬按以下流程支付:
  (一)日常预发:在每个会计年度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月除领取基本
工资外,可根据年度绩效薪酬预算目标的一定比例预发部分绩效薪酬。
  (二)年度绩效评价与清算: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应以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为主要依据,结合既定的公司业绩目标及个人绩效
指标完成情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并据此核定其应得的
年度绩效薪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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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支付与结算:根据清算结果,年度应得绩效薪酬总额扣除当年已预发
部分后,剩余部分为年终绩效薪酬。
  第九条 为强化激励的长期性与约束性,公司鼓励对绩效薪酬实行递延支付。
如实施递延支付,其具体方案(包括适用情形、人员、比例及期限等)由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另行拟定,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基于审计结果的薪酬清算与调整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依据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完成绩效评价后,若
核定的年度应得绩效薪酬总额高于本年度已预发总额,差额部分应按第八条规定
支付。
  (二)若核定的年度应得绩效薪酬总额低于本年度已预发总额,则视为超额
预发,超额部分须由相关人员予以退回。公司有权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追索扣回:
  (三)因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进行追溯重述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
对相关年度的绩效薪酬予以重新核定,并按照前述程序进行追索扣回。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并严格执行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机制,该机制适用于在
职、离职及退休的董事和高管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
对特定董事、高管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止付与追索扣回程序。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决定减少、停止支
付(“止付”)其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并追索扣回(“追回”)相
关行为发生期间已发放的相应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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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忠实勤勉义务,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声誉损害的;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存在的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
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三)公司因财务报告存在重大差错进行追溯重述,导致相关年度绩效薪酬
需要重新核定的(依据第十条执行);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出现其他劳动
合同、聘任协议中约定的应追回薪酬的情形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提前解除任职所涉及的补偿事宜,应依照
其与公司签订的聘任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且需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
司利益,严禁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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