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利斯: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春玉)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5:14:0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2025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严格保持独立董
事的独立性和职业操守,忠实、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依法合规地行使了独立
董事的权利,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出席了 2025 年度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及相
关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股东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的监督作用,维护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现将本人 2025 年度任期内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刘春玉,女,中国籍,汉族,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2 年出生,中共
党员,山东大学管理科学学士,山东大学企业管理博士研究生、应用经济学博士
后。山东大学会计学系党支部书记、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三维化学、一诺
威、莱州农村商业银行(未上市)及公司独立董事。
对于出任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
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保持了独立性。
  二、2025 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通讯方式出席 9 次,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同时,
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
或弃权的情形。
认真审阅了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并担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审计委员会实施
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专门委员会
工作。
  (1)审计委员会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了 5 次会议,本人均按时出席,认真
审议了《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关于〈2025 年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2025 年半年度报告〉
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案》《内审部 2024 年度工作总结及 2025 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报告等内容,在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本人对专门委员
会审议的所有事项作出客观决策,经审慎考虑后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的情形,也未遇到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 1 次会议,本人按时出席,
认真审议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及其薪酬的议案》等内容,在深入了解情况的基
础上,本人对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作出客观决策,经审慎考虑后投出赞成票,
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形,也未遇到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了《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
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等内容,在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客观地做出了决策。
  (四)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在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过程中,未发现公司有依据《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需要独立董事依法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司内部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职。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
务所就审计工作的安排、重点工作进展、公司财务及业务情况召开工作沟通会议
进行探讨和交流,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审计及年度
审计中发挥作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的工作情况
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持续跟踪关注,听取了公司管理层
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工作的汇报,知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
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和发表意见,促进董事会科学决策、公司规范运
作。
布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和
执业能力,持续加强对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认知,提高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水平。
股东诉求和建议。
  (七)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会会议,利用参会机会以及现场调研到公司进行现场办公和实地考察,在日常工
作中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定期沟通,了解公司经营管理、
舆情处理等情况,并结合本人在企业管理、公司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对公司
生产经营、战略规划、内控制度优化和业财融合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
  (八)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充足的履职条件、信息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
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人协助本人开展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均积极配合本人行使职权。公司积极与本人沟通公司运营情况、财务
数据和规范运作情况,针对本人疑问均及时给予反馈,准确详细地提供各项资料,
保障了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公司能够积
极予以采纳。
  三、报告期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对重大事项进行独立判断和决策,促进
了公司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及《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均经全体独立董事审查同意后,提交董事会会议
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本人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基于独立性立场,认为公司
前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也
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按要求履行承诺,未发现违规情形,公司
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5 年第
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
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
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大
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年度审计报告。
  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本人认为公司对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等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实
际情况。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续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一次会议、2025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本人经
过审查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
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经过综合
审慎考虑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及相关专项审计工作,
聘期一年。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发生变化。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拟聘任具有丰富快消品从业经验的新任副总经理,本人在认真查阅了拟
聘任副总经理资料的基础上,同意公司董事会的聘任议案。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委员召集人,审议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关于
聘任副总经理及其薪酬的议案》。认为其薪酬情况与个人能力及职责范围相匹配,
有利于调动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
薪酬体系存在违反公司薪酬制度和相关法律规范的情形。
  (十)股权激励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履行完毕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决策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
  除上述重点事项外,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利润分配等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审查,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董事会和
股东会决议得到有效执行,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忠实、
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和重大决策,利用专业知识和执业
经验为公司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正地履行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为公司经营发展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更好地维护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春玉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得利斯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