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科技: 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5: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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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0     证券简称:中粮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1
               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
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匹配原则;
  (二)坚持薪酬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四)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原则;
  (五)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
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如下:
  (一)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一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等构
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60%。薪酬标准
根据其主要职责、履职情况、以往年度薪酬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薪
酬水平应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
发展相协调。
  (二)根据董事任职性质不同,薪酬结构一般分为三类。
  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公司高管的,薪酬结构一般与高管一致,不额外重复
领取董事津贴。
  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薪,由其任职单位发放薪酬。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根据股东会确定的金额发放。独立董事
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
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
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度发放。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制度确定。
  第十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及
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薪酬等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核算与发放遵循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
随着市场与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作出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 公司可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对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四章 薪酬追索扣回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
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
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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