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吴遵杰)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 吴遵杰 作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的作用,勤勉尽责,积极参与公司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股东会各项议案,发
表客观、公正、审慎的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吴遵杰,1965 年出生,中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
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中国海洋直升机专业公司经济师;现
任深圳大学经济学院专职教师、经济学副教授及本公司独立董事。自 2022 年 8
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参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11次、股东会4次,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
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本报告期应 以通讯方 本报告期应 以通讯
现场出 委托出 现场出
姓 名 参加董事会 式参加次 参加股东会 方式参
席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数 次数 加次数
吴遵杰 11 0 11 0 4 3 1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参会情况
本人作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本人参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对专门委员会审议各项议案没有异议,认真履行委员各
项职责。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公司召开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就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本人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各项议案无异议,并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三)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情况
本人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情况发
生;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发生;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
况发生;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发生。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主动与公司管理层、年
审会计师进行沟通,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年度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审计计
划及工作汇报,问询和审阅公司相关资料及财务报表,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定期
报告涉及财务问题进行交流;有效督促公司完成年报审计工作,并持续关注公司
重大事项管控。
(五)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及日常沟通的情况
本人勤勉尽责,尽忠职守,认真履行独立董事各项职责,通过参加股东会、
董事会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通过实地走访、电话、邮件等方
式与公司董事、管理层保持沟通及交流,重点关注公司内部治理、经营状况、投
资项目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现场工作天数达到15天。此外,本人认真审阅公
司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报表,从全体股东的利益角度出发,发表客观、公正、审
慎、独立的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十分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工作,能够支持独立董
事履职,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能,有效维护公
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情况
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本人对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运用自
身专业知识做出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并为公司的经营发展和风险防范提供
专业的意见。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信息披露制度》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完善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加强规范披露信息工作,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确保
公司能够真实、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相关培训,不断丰富独董相关专业知识,加深
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的理解,逐步提升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积极
督促公司改善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中小投资者诉求,并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中小投资者对公
司的评价和相关报道。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均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或股东会会议审议,并进行及时披露。本人充分了解关联交易背景和目的,
审查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是否存在损害本行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是否
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对相关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
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了书面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了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发现有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
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
度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本人认真审阅财务报告及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认为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
要求,未发现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错报漏报的
情形。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检查了内部
控制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本人查阅报告后,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交流,
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及相关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
管部门的要求及公司现行管理和发展的要求。
(三)聘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2025 年 5 月 23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
三十三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 2025 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人认为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需求,为
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聘请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合考虑了公司所在地区及行业的薪酬水平,体现经营管理的绩效导向。薪酬发放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的实际薪酬和公司披露的薪酬保持一致。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等规定赋予的职责,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
股东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参与公司重大事项讨论与决策,并利用专业知识
提出有效建议。
本人将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持续关注公司对外担保、投资及公司治理
等事项,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作用,为公司发展建设出谋划策,切实维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吴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