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豪汇鸿: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延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5: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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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苏豪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
真审议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
员会委员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董事会换
届选举,且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已满 6 年,故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起不再担任
公司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合规与风控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
提名委员会委员。现将本人在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王延龙,现任南京长城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任南京五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江苏长城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人,报告期内任公司独立董事。兼任江苏省房地产与经纪协会副会长,江苏省土
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副会长、教育学术委员会主任,江苏省资产评估协
会副会长、惩戒委员会主任,江苏省价格认证协会副会长,江苏高富物联科技有
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
其他职务,没有为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咨询等服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没有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以披露的其他利益,其
他兼职单位与公司无任何关系。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14 次董事会会议,7 次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股东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持续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
 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认真
 审议,与公司及相关方积极交流讨论,提出合理建议,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
 为公司董事会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本着审慎的态度,本人对董事会上的
 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后均投赞成票,无反对和弃权的情形;不存在无故缺席、
 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出席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次
                                              参加股东
                      参加董事会情况
                                               会情况
      是否
董事         本年应                        是否连续
      独立         亲自   以通讯   委托
姓名         参加董                   缺席   两次未亲   出席股东
      董事         出席   方式参   出席
           事会次                   次数   自参加会   会的次数
                 次数   加次数   次数
            数                           议
王延龙    是    14   14    11   0    0      否      7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
 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会议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整体
 利益,且均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二)参与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审计、合规与风控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细则。各专门委员会中,除战略与 ESG
 委员会外,独立董事占多数且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合规与风控委员会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符合相关规定。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合规与风控委员会主任委员,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合规与风
 控委员会 9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 次,提名委员会 2 次,本人严格按照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董事会审计、合规与风控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在
 会前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亲自参加各专门委员会,就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计提资产减值、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资产置换交易、董事和高管薪
酬、提名董事候选人、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讨论,并提供
了专业及建设性意见,切实履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和义务。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6 次,本人亲自出席,对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司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暨关联交易、下属参股公
司被吸收合并暨关联交易、公司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增加年度投资计划、
部分资产置换关联交易暨增加年度投资计划并实施等重大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讨
论,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照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坚决恪守
独立董事职业道德,切实履行好独立董事职责,对关联交易、套期保值交易、与
关联方共同投资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做出了审慎的判断和决策,并发表了相关意
见。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需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
行独立董事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
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公
司聘请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中兴华”)就年度报
告审计工作的安排及进展情况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重视解决在审计过程中发
现的有关问题,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重视保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持对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积极参加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培训,提升履
职能力,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通过参与股东(大)会等方式,以专业知识
及独立、客观的立场,与中小股东进行细致的沟通交流,关切并回应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需求,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同时,督促公司严格执行《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认真接听投资者的来电、接待来访,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
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超过 15 个工作日,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形式,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
况,同时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等
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
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媒体、网络上关于公司的报道
和评价,及时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赴监管部门报告工作,积极参与指导和
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完善、内控制度的审查等工作,并对公司内部审计程序
及内控规范提出建议,进一步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性,提高公司内部控制程
序运作的规范性;现场参观考察公司在广交会展台,详细了解公司充分发挥出口
与进口协同效应,综合运作国内国外两个市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取得
的丰硕成果;参与公司半年度工作会议,听取管理层对公司 2025 年上半年经营
成果的汇报,掌握公司发展动态,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积极对公
司经营管理献计献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指导和监督的作用。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支持。报
告期内,在本人履职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积极配合,
定期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确保本人了解经营管理情况的途径
多样、沟通有效,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为本人独立、客观地作出
决策提供依据,充分保障了本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组织或者配合本人
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尽可能地拓宽本人信息获取渠道,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和客
观性。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
律法规与《公司章程》关于独立董事的职权要求对公司以下事项予以重点审核。
具体情况如下:
   (一)利润分配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同意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以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总 股 本 2,242,433,192 股 计 算 , 合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本人认为,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的实
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同意公司子公司为下属控股、全资子公司提供总计不超过 12.32 亿元的
担保,均为向资产负债率 70%以下的控股、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在年度预计
担保额度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各子公司之间相互调剂使用。本人认为公司提
供的担保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情形,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要求,对公司发生的关
联交易事项的必要性、客观性、定价是否公允合理以及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等方面进行了核实,并依照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
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交易行为在市场经济原则
下公开、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价格合理、公允,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
易议案时进行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方案的情形。
  (五)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符合中
国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披露
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续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同意续聘中兴华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
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兴华
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聘任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的条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
司财务审计工作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中兴华在为公司提供 2024 年财务
报告审计服务的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
计业务。同意续聘中兴华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聘期一年。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负责人盛向伟先生因组织安排,申请辞去公司财务负责
人职务。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长代行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职责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长杨承明先生代行财务负责人职
责。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总经理代行财务负
责人职责的议案》,同意授权总经理胡瑞芳女士代行财务负责人职责。授权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聘任财务负责人之日止。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有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刘晓文先生
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及 2025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提名、选举胡瑞芳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
董事),聘任胡瑞芳女士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本人认真考察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或聘任程序,审核了被提名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认为其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协调能力,
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事项的决策、执行及披露均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
合相关人员实际工作情况;公司 202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依据
目前市场水平与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公允,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审议及确认;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薪酬方案制定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股计划。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
项的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同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之间保持良好的沟
通协作,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在任职六年期间,见证了公司的发展与规范成长。公司董事会运作规范,
管理层勤勉尽责,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本人对任职期间公司给予的履职支持表示
衷心感谢。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王延龙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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